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政办发〔2019〕35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佛坪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佛坪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镇办、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汉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佛坪县委佛坪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有关镇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约谈由县政府授权县安委会或县安委会授权县安委办、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县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县安委办承办;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镇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1.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连续发生多起伤亡事故,或发生事故造成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事故等级上升的;

5.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6.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经上级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

8.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

9.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涉及火灾事故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相关镇办、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三)对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突出的驻佛企业和县属企业,由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约谈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县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由本部门提出建议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县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三)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实施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报县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县安委办。

第七条 被约谈方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镇办、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办、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有关县级领导。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