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坪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佛安委会发〔2020〕10号

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佛坪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佛坪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佛坪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以及《佛坪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实施办法》《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县道路交通等十四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和工作职责》《佛坪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考核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考核,依规合理奖惩。

第三条 根据《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二十条措施》(佛办发〔2019〕16号)要求,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考核与安全生产“五项攻坚行动”“集中执法行动”等专项整治督查考核,以及安全生产季度督查、重点工作督查、年度考核相结合,按照突出重点、解决问题、注重实效、推动工作的原则,能合并的合并、能整合的整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委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督查考核。

第二章 督 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重点工作督查。综合督查由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工作专班)组织,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各镇办、县安委会各专委会进行督查。专项督查由县安委会专委会组织,专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对专项整治责任单位进行督查。重点工作督查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或重点工作需要,由县工作专班或专委会组织,县工作专班办公室或专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对有关镇办、重点工作责任单位进行督查。

第六条 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综合督查内容包括: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道路运输、城镇建设及建筑施工、医疗卫生、文化和旅游、特种设备、校园、电力设施、商贸和成品油、民爆物品、农林牧渔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排部署、责任和任务落实、工作推进、宣传动员、督查指导等工作,问题查摆整改、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识别管控、执法监察、制度建立完善、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推进,以及国家和省、市、县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工作、领导指示批示落实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督查内容包括: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职责分工,对被督查单位组织、督促、指导企业或重点单位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主体责任、细化管理责任、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教育、问题查摆整改,落实领导指示批示、国家和省市县及专委会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国家和省市县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工作、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

第七条 督查方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督查采取现场督查、书面督查、电话督查等方式,内容单一的一律采取书面督查或电话督查方式进行。

(一)现场督查。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抽查企业等方式,督促工作任务落实,了解掌握工作进度、重点工作落实、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

(二)书面督查。采取发送督办通知或督办函等方式,督促工作任务落实,了解掌握工作进度、重点工作落实、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

(三)电话督查。采取电话方式,督促工作任务落实,掌握工作落实结果。

第八条 督查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现场督查由具体实施单位根据督查内容,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督查组,原则上应由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队实施;应提前制定督查清单,明确督查内容、需要掌握的情况,照单进行督查,坚决禁止无重点、无实质性内容的督查;列出督查时间计划,并提前告知被督查单位。

第九条 督查结果反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现场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现场书面反馈督查情况,指出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由督查组成员及被督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需要查阅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资料,无法现场反馈督查情况的,督查组到有关部门核准情况后,迅速将督查情况书面反馈被督查单位。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县专班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成绩。各镇办、县安委会各专委会办公室考核由县工作专班组织,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具体实施。专项整治责任单位考核由涉及的县安委会专委会组织,专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坚持从实际出发,分为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与同时间段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重点工作督查、季度督查与年度考核整合,一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平时考核。主要考核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识别管控、执法监察、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管理、问题查摆整改、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综合考核半年、年度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基础建设、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开展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一)平时考核。以平时周动态、季度小结、年度总结,“一报表三清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统计表、月重点工作清单、问题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报送,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督查情况等为依据。

(二)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采取现场核查评估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抽查下属单位和企业、反馈问题等程序。对镇办的考核,现场核查评估采取抽查属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方式进行;对专委会办公室的考核,现场核查评估采取抽查下属单位和所属行业企业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指标应根据不同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坚持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量化指标相结合、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考核单位法定职责,《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县道路交通等十四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和工作职责》《佛坪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被考核单位职责,以及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分工设置。对镇办、专委会办公室的考核指标体系由县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经县工作专班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对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由专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经专委会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均采取百分制计分。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按权重计分,其中平时考核占30%、半年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40%,按年度进行计分,汇总后计入综合评定考核分值。

综合评定考核分值计分办法:平时考核分值×30%+半年考核分值×30%+年度考核分值×40%=被考核单位年度最终考核分值。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其中优秀等次的确定不超过应考对象数的40%。

第十七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尽职免责情形的,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时直接列入不合格等次。

(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不力,在省市督导检查中出现严重问题或影响全县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

(二)因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省、市、县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销号的;

(四)因相关信息报送不及时,导致全县被省市通报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综合考核分值,计入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分值,并按比例计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值。各镇办、县安委会各专委会办公室考核分值由县专班办公室提供,专项整治责任单位专项整治考核分值由对应的专委会办公室提供。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督查情况,通过会议或者文件,每季度至少通报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镇办和部门,应当深入查摆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工作专班。因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直接造成本镇办、本部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采取通报、约谈、诫勉、调整职务等方式,对其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或者群众举报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在下个考核周期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办、各专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专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县安委会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