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办发〔2018〕32号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街道办,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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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坪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县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党委与政府同步发力、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同步到位、管理能力与技术防范同步加强、重点领域与整体工作同步推进,突出目标和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堵塞监管漏洞,以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与其它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

第二条 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县、镇(街道办)两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安全生产专题检查调研,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了解掌握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指导协调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统揽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市规定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镇办党委每年至少4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七)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中省市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议事日程和向县委全会、镇办党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同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七)按照省市规定,县委主要负责人每年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镇(街道办)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调研不少于4次;镇(街道办)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2次。

县委应有1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县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应有1名副职参与安委会工作。县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制定完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对安全基础设施、执法装备、隐患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装备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处理意见。

(九)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各部门和镇(街道办)履职尽责。

(十)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十一)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设施,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七)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镇(街道办)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第八条 县政府原则上由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担任安委会第一副主任(各镇、街道办参照本条执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县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调研不少于4次;镇(街道办)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12次。

第十条 县、镇(街道办)人大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出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政协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

第三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副职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

(三)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形势,查找问题,部署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四)健全完善各级安委会议事规则,形成定期报告、联合执法、协调通报等制度,强化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等职能;

(五)每半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和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抄送同级纪检、组织、宣传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安委会决策部署;履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每季度向同级安委办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报送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工作职责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部门班子副职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履行行业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和指导督促职责。

第四章 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明细化、全覆盖的岗位责任体系、严实化的排查检查体系、彻底化的隐患整治体系、规范化的执法监督体系、快捷化的应急救援体系、优质化的安全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委会工作、安全检查、专题调研、教育培训、通报报告、约谈和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及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除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其他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驻佛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担任本部门安委会主任,全面做好本行业领域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组织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分管负责人、班子成员及其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6.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对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7.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3.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5.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6.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部门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做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2次;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编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各工作部门“三定”内容;

2.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3.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应急办、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办)

1.督促检查本辖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2.协调跨区域、跨行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

3.负责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发布、清理等工作;

4.负责政府机关运行安全管理(车辆、水电、公用房屋建设维修改造、消防等);

5.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6.督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7.根据需要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隐患治理、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8.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9.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三)县发改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按照《陕西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3.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重要内容;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四)县经贸局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按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落实项目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3.负责民爆经营、储存、销售持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指导督促室内装饰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室内装饰施工安全措施;

5.指导督促县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加大安全生产设施建设投入;

6.协调监督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洗染业、美容美发、沐浴、足浴)、贸易展览会等商贸促进活动和商贸物流业行业的安全生产;

7.牵头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贩运、仓储、营销成品油行为,全面整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流动加油现象,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8.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本行业管理的其它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10.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五)县教体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监督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负责和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

6.负责综合性运动会和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

7.负责体育彩票发行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8.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9.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六)县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指挥和参与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处理;

2.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负责狩猎场枪弹安全监管,打击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爆物品或从事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非法储存、运输、燃放、邮寄行为;

5.依法做好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落实人员集中的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审批制度、安全预警制度,严格审查、审批和管控人员集中的大型经营性活动,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事故灾难。

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七)县民政局

1.负责城乡社会救助机构、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民族宗教场所、复退军人、殡葬(陵园)等领域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安全管理;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八)县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督查考核;

2.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援助;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九)县财政局

1.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2.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安全专项资金投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

3.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4.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明确购买主体、服务主体,以及购买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农民工就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条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4.指导、监督所属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移民办)

1.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及治理;

2.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防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安全事故;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4.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二)县住建局

1.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加强规划设计间的统筹和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各类功能区选址及产业链选择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2.负责房屋建筑、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公交站点、各类管线、绿化景观、雕塑小品、临时建筑、建筑立面装饰装修等)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负责城镇市政道路、公园、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燃气燃烧器具、户外广告、门店牌匾、公交站点管理、经营摊点、报刊亭、堆放物料、举行宣传促销活动以及修建临时设施和新、改、扩建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4.组织编制和实施县城区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和防洪预案;

5.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并实施地震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6.做好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监管和负责人民防空竣工工程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

7.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人防通信、警报实施设备和人防专业队伍训练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相关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11.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及汽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监管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2.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3.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四)县农业局

1.负责粮、油、畜、禽、果、菜、菌等农产品的生产和种子(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

2.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拖拉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管,参与调查处理农机安全事故;

4.负责对备案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五)县林业局

1.负责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苗木基地、采种基地、花卉基地和林木、竹材采伐与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六)县水利局(库区移民办)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做好水库大坝、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渠道、城乡供水工程及其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运行监管工作;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库区移民及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所属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所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七)县卫计局

1.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

2.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和职业病的救治工作,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3.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八)县市场监管局

1.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培训组织工作,参与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生产、使用等环节安全监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3.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的安全指标计量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5.工商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7.负责依法督促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8.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9.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10.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1.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

12.依法开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方面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工作;

13.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1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十九)县环保局

1.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县旅发委(文化广电文物局)

1.负责旅游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开放的文保单位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落实县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其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6.负责旅游工程建设和影视、网吧、文化娱乐场所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8.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2.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省、市驻佛和县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按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7.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9.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10.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持证情况,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对本辖区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1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1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及统计分析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4.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5.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二)县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三)县供销社

1.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指导所属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本系统内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闭环管理;

3.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督促本行业内所属企业新、改、扩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督促本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指导和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并按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四)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五)县供电分公司

1.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检查本站、所及施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落实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的停止供电措施;

3.制订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六)西成客专佛坪站

负责铁路安全监管,依法对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中省驻佛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有企业都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规模以上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全岗、全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中省驻佛企业和县属企业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发挥安全生产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

(三)依法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告知性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诉求;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和安全班组建设;监督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防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督促本单位依法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负责企业内动火、动土、临时用电(用气)、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险作业项目的审批;

(六)负责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分管专项(部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负责组织实施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拟订或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如实记录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跟踪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和整治措施;

(九)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组织实施或参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

(十一)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报送隐患情况;

(十二)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将安全生产列入职代会的议题,监督安全生产技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企业持续改善劳动条件和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协助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和疗养;

(三)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四)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参与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班组安全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对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八)参加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

(九)按职责参加企业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车间(工队)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车间主任(工队长)是车间(工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工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单位的规程、制度在本车间(工队)的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车间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组织拟定本车间(工队)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四)组织拟定本车间(工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负责落实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

(六)组织制定涉及本车间(工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涉及本车间(工队)应急救援演练;

(七)按规定全面检查车间(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和管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应立即上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采取部分停产或全部停产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接到事故报告后,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同时及时上报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九)完成企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生产车间(工队)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车间(工队)主任(工队长)领导下,负责车间(工队)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车间(工队)主任(工队长)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参加制订、修订车间(工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车间(工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做好本车间(工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五)安排好本车间(工队)的“安全日”活动,按规定要求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六)参加车间(工队)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方案的审查;

(七)检查车间(工队)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用气)、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维修等高危险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全过程安全;

(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九)负责车间(工队)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参加车间(工队)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车间(工队)的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一)对班组安全员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企业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使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负责制定实施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事故的安全目标,组织开展岗位风险辨识,按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和对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控制;

(三)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四)作业前督促技术人员、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五)对新入厂员工和临时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以及全班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法;

(六)组织开展班前会议、班后总结、安全检查、安全日等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落实班前有提醒、班中有警醒、班后有反醒的“三醒”制度;

(七)作业前认真检查本班组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或及时汇报;

(八)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九)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班组发生异常情况、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改进措施;

(十)拒绝违章的生产指令,听从专职安监人员和现场监理的指导,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接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二)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四)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并报告违章作业;

(五)检查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六)发生事故时迅速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认真做好班前班后的交接,并做好安全记录和提醒下一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三)做好作业前和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

(四)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真实情况,遇有严重危及人身的不安全作业而无保证措施时,有权拒绝作业(施工),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积极参加单位、车间(工段)、班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六)维护保养好使用的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七)对各级提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八)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九)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参加有关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和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合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制定并落实上述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善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主要是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比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主要包括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工队)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日检查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工队)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检查情况登记在册。

(四)建立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设备选型、采购、验收、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以及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检查保养制度,及时消除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完好,并适时对设备进行淘汰和更新。

(五)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主要包括制订现场带班计划,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现场带班规定。立足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岗前“安全宣誓”等活动和严格“三醒”制度落实,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企业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六章 考核考察

第三十四条 把县、镇(街道办)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机构)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县委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镇(街道办)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镇(街道办)和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和县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评定挂钩。

第三十七条 在对镇(街道办)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镇(街道办)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各级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各级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

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和监管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四十五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

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

全面履行了本规定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和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存在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各级各类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负责人、业务主办、各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和本细则,建立健全责任清单,明确细化内设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或中省市有新的要求时,应及时修订。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安委办,驻佛及双管单位。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