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办发〔2020〕12号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佛坪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部署及省市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和《汉中市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实施办法》,以及《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佛坪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佛坪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佛坪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佛坪县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考核,依规合理奖惩。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应落实尽职免责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对镇办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单项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每年进行一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考核对象

(一)各镇办党委、政府(街道办)。

(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其他部门。以下部门为考核必核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局、县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县供电分公司、县气象局、邮政佛坪分公司、县管理段、县运管所。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镇办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实行对镇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同步考核。

1.对镇办党委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4)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情况;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情况;

(6)推动镇办纪检、组织、宣传、司法、武装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2.对镇办政府主要从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与保障、安全预防与事故控制等方面考核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

(2)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情况;

(3)健全和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情况;

(4)及时研究部署属地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充分发挥镇办安委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与考核情况;

(6)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情况;

(7)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8)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

(9)严格落实安全准入标准,有效管控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情况;

(10)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情况;

(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二)部门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从责任落实、制度机制保障、基础能力、依法治理、安全预防、联防联动等方面考核。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监管、谁负责”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包括:

(1)建立完善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排查检查、隐患整治、执法监督、应急救援、安全服务等体系情况;

(2)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题调研、教育培训、安委会工作通报报告、约谈和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情况;

(3)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及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落实全员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情况;

(4)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

2.其他部门主要考核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从实际出发,分为平时考核、重点工作考核、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主要考核日常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风险辩识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情况。以平时统计的报表及月度工作情况报送和隐患销号情况及抽查暗访结果等为依据。

(二)重点工作考核。由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或负责重点阶段性工作和事故应急抢险的牵头部门负责实施。主要考核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年度内部署的重点阶段性工作(专项行动、攻坚行动、专项整治等)、事故应急救援等。以报送的相关资料和专项督导检查情况、应急抢险救援现实表现等为依据。

(三)年度考核。由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年度内镇办、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基础建设、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开展执法等方面情况,采取现场核查评估的方式进行。

现场核查评估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抽查下属单位和企业、反馈问题等程序。对镇办的考核,现场核查评估采取抽查属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方式进行;对部门的考核,现场核查评估采取抽查下属单位和所属行业企业的方式进行。对镇办党委、政府主要核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镇办安监站规范化建设,履行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履职、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依法办理委托事项、宣传教育、重大和较大风险管控、应急抢险等方面职责履行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核查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基础管理、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以及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设置应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职责和风险特点,坚持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量化指标相结合、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加分项目与减扣分项目相结合,考核指标体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经县安委会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安全生产平时考核、重点工作考核、年度考核指标设置以定性指标为主,可依据考核工作需要设置定量指标。

第九条 安全生产平时考核、重点工作考核、年度考核均采取百分制计分。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按权重计分,其中平时考核占40%、重点工作考核占20%、年度考核占40%。平时考核、重点工作考核、年度考核分别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按年度进行计分,汇总后计入综合评定考核分值。

综合评定考核分值计分办法:(平时考核分值+平时考核加分分值合计+平时考核减分分值合计)×40%+(重点工作考核分值+重点工作考核加分分值合计+重点工作考核减分分值合计)×20%+(年度考核分值+年度考核加分分值合计+年度考核减分分值合计)×40%=单位年度最终考核分值。

第十条 加分项及分值设置

(一)平时考核加分项

省、市、县级年度内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按规定时限提前完成整改并销号,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

(二)重点工作考核加分项

1.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阶段性单项重点工作受到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文件通报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2.应急抢险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通报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三)年度考核加分项

1.镇办、行业领域、系统内年度实现零事故零死亡的,加10分;

2.镇办、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创新经验被省级、市级、县级推广的,分别加7分、5分、3分。

第十一条 扣减分项及分值设置

(一)平时考核扣减分项

1.年度省市县级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并销号的,每项分别扣减5、4、3分(未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隐患的,扣减1分;省级挂牌督办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每1项扣减5分;市级挂牌督办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每1项扣减4分;县级挂牌督办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每1项扣减3分;省级挂牌督办隐患申请延期整改的,每1项扣减3分,申请延期仍未按期整改视为未按期整改销号;市级挂牌督办隐患申请延期整改的,每1项扣减2分,申请延期仍未按期整改视为未按期整改销号;县级挂牌督办隐患申请延期整改的,每1项扣减1分,申请延期仍未按期整改视为未按期整改销号;对隐患整改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扣减5—10分);

2.每月至少开展一轮安全生产检查,未按期对辖区内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每少1次扣减1分;未按期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清单、月报表的,每1项少1次扣0.5分;

3.每年至少开展一轮辖区内、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未组织开展的,扣减2分;

4.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从严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扣减5分;未按要求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报表的,每少1次扣0.5分;

5.未开展辖区内、行业领域内、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扣减2分;

6.未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月度情况的,每少1次扣0.5分。

(二)重点工作扣减分项

1.未按上级安排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每少1项扣减3分;

2.未按上级安排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行业领域内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的,每少1项扣减2分;

3.未按时报送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专项治理等重点工作情况的,每少1次扣减1分;

4.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衍生事故或导致伤亡人员增加的,每1起扣减10分。

(三)年度考核扣减分项

1.镇办、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1起扣减10分;

2.镇办、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1起扣减20分;

3.镇办、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被上级约谈、通报的,省级通报每次扣减7分,市级通报每次扣减5分,县级约谈、通报每次扣减3分;

4.未将辖区内、行业领域内、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场所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的,每少1家扣减1分;

5.未制定辖区内、行业领域内、系统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或监督检查计划的,扣减2分;未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或监督检查计划的,扣减2分;

6.现场核查发现镇办安监站规范化建设未达到“十有”(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办公电脑、有网线、有打印机、有复印机、有传真机、有照相机、有个人装备、有文件柜)标准的,扣减2分;

7.现场核查发现行业部门、镇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达到“七个一”(一套管理制度、一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台账、一本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一张“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一份重点危险源情况统计表、一套应急救援预案、一部向社会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八个一”(在“七个一”的基础上,增加一张网格责任图)工作标准的,扣减2分;

8.镇办、部门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扣减5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其中优秀等次的确定不超过应考对象数的40%。

第十三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尽职免责情形的,在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性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镇办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单项考核时直接列入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1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平时考核情况由县安委办每半年通报一次;阶段性重点工作考核情况按工作时间安排进行通报;安全生产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分值和考核等次由县安委办在次年1月底前书面通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政法委、考核办等部门,作为镇办和部门领导班子述职,有关领导干部履职评定、年度考核、奖惩、考察拟任和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三项机制”要求,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镇办和部门,县政府予以奖励,奖金由县财政专项预算。奖励标准参照《佛坪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佛办发〔2019〕20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镇办和部门,应当自收到考核结果通报30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次年5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因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直接造成本镇办、本部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认定结果,依照《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和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采取通报、约谈、诫勉、调整职务等方式,对其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问责;依照《佛坪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佛坪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佛办发〔2019〕20号),对不符合容错纠错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内,取消其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十七条 对有证据证明或者群众举报在安全生产单项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在下个考核周期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办、各行业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办、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坪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佛安委办发〔2016〕41号)《佛坪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加(减)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佛安委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