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佛安委办发〔2021〕16号

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佛坪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佛坪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县安委会对各镇办、各行业(领域)内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安全风险较大、治理难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并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镇办或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监管执法措施,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挂牌督办工作中的治理主体责任单位(以下统称治理主体责任单位)。

第五条重大隐患的判定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三)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领导批转;

(四)省、市、县安委办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安委会成员单位依职权发现。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实行排查、上报、挂牌、治理、验收、核销“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   监督治理

第八条挂牌条件

(一)省、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省、市、县级开展大检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治理难度大需由县安委会、安委办和县级行业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四)需企业停产停业整改的事故隐患;

(五)涉及两个以上镇办及单位且治理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

(六)县安委会、安委办认为需要县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挂牌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县级挂牌督办采取自上而下、逐级下达的办法,按照收集、研判、决定、下达、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收集。县安委办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收集工作,县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各镇办每季度至少向县安委办报送1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信息,特殊情况及时上报(见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研判。县安委办汇总分析,提出挂牌督办意见。

(三)决定。县安委办将拟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县安委会负责人审查批准、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办理。

(四)下达。县安委会负责人批准后,以县安委会的名义向有关镇办和县级行业部门进行交办,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行业分类、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属地监管单位,行业督办单位、治理期限等要素。

(五)公示,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在县政府主要媒体或网络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十条整改治理

对县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治理,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一)治理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治理方案,坚决落实隐患整改治理任务,每月向县级行业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治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行业督办单位。接到县级挂牌督办通知后,应依法对治理主体责任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并将每次协调、检查、督查情况记录在案。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20日内将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报县安委办,每月20日之前将整改情况报县安委办,直至隐患销号完毕。

(三)属地监管单位。接到县级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将挂牌督办隐患纳入本级挂牌督办,对治理主体责任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治理主体责任单位按照方案落实整改任务。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期限实行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治理,需要工程措施治理的原则实行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期限整治。

第三章   销号和延期

第十二条销号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审核批准的办法。

(一)销号申报。治理主体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初验,认定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及时向行业督办单位和属地监管单位提出书面销号隐患申请(见附件2).

(二)审查批准。行业督办单位收到书面销号申请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属地镇办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县安委办提出销号意见。

(三)批复。县安委办批复销号,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处罚与奖励

(一)依法处罚。治理主体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资金保障,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公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并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延期

(一)隐患整改原则上不予延期,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于限期治理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参照销号申请的程序)。经督办单位审核报县安委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见附件3)

(二)延期后仍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整改完成方可复工复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各镇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排查一建档一督办一整改一验收一销号一归档”的闭环管理工作流程实施档案管理。建立隐患“一患、一档、一照片”档案管理制度,隐患档案内容如下:

1、隐患名称、类别、编号;

2、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

3、隐患存在问题;

4、隐患治理方案;

5、跟踪动态管理情况;

6、整改落实结果反馈;

7、隐患整改经验与教训;

8、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   检查考核和惩处

第十六条(一)检查。县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自挂牌之日起,各镇办、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纳入重点检查和监管范围,严格落实企业周自查、镇办、部门月排查、县级季督查制度,加大检查督查的频次和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整改,及时查处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整改责任、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通报。各镇办、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动态,建立信息报送和定期通报制度,交流经验,推进工作,县安委办至少每季度公开通报一次县级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三)考核。县安委办将县级挂牌督办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凡是未按期完成整改治理任务申请廷期整改的镇办和部门,均要扣除本镇办、本部门当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应评分;未按期完成整改且未按程序申请延期的,将扣除全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评分;

(四)惩处。对于无故拖延整改进度,导致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逾期不整改也未批准延期整改的,一律列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原《县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办法》(佛安委办发〔2017〕10号)即日起作废。

附件:1.佛坪县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审批表

2.佛坪县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销号申请表

3.佛坪县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延期申请表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                                       
    佛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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