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坪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佛坪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产业发展和劳动就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佛坪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佛坪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佛坪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产业发展和劳动就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佛坪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佛坪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涉农整合基础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和《佛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及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佛政发﹝2021﹞18号),结合我县基础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使用财政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基础建设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一)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村组道路提升、修复、硬化,桥涵建设,防护栏、排水设施,产业路、资源路、旅游路;

(二)人畜安全饮水项目,包括人畜安全饮水设施维修、改造提升,新建供水点、铺设供水管网;

(三)水利工程项目,包括维修和新建灌溉渠、水坝,农防河堤;

(四)小型公益林和水土保持,主要指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等;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

(六)农村电网改造,包括农村生活和动力用电改造中的高低压线路改造提升,新增或更换变电、供电设施。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村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项目安排

第四条每年9月份,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村申报、镇(街道)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在11月上旬完成下年度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每半年动态调整一次。

第五条每年11月底前,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基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从县级项目库择优选择项目,将基础设施项目编入到下年度涉农整合项目计划中,提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

第六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考补助标准。以政府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和财政评审作为最高限价,参考设计预算控制项目投资。

(一)村组道路

通村道路提升:建设标准为涵挡配套,路面硬化宽度4.5米,厚度20cm,每公里补助60--80万元。

组级道路:按照路基工程标准修建,涵挡配套、路基宽度4.5米(不含排水沟),原则上路面硬化宽度不超过3.5米,水泥厚度18cm,路基因地型和地质结构不同,每公里补助依据项目设计预算,路面每公里补助45—50万元。

1.路面硬化:控制在130-160元/平方米(含水稳层)以内

2.水泥道路面板修复(含破损面板切割):按170--180元/平方米控制

3.防护工程:M7.5浆砌片石按400-480元/立方米造价控制

4.道路水沟:每千米控制在20-26万元以内。

5.波形护栏:每千米控制在26-46万元万元以内。

(二)水利工程类

1.灌溉工程:(1)砼现浇渠道(渠身厚度20cm):D30渠道,山地控制160元/米以内;D40渠道,山地控制180元/米以内;50渠道,山地控制200元/米以内。(2)浆砌石梯形渠:根据灌溉渠道大小,每延米控制在300-500元。(3)砼拦水堰:支流主河道控制在20万元以内;支流小河道控制在10万元以内。

2农村河道堤防:补助标准控制在2500元/米以内。

(三)人饮工程:按自来水入户,保证水质合格、水量符合要求,具体按项目设计预算补助。

(四)水土保持项目:每平方公里补助标准控制在50-80万元以内。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每亩补助控制在1500元以内。

第八条根据涉农整合资金到位情况,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批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下达到县级部门的项目,由县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结果负责;下达到镇(街道)或村的项目,分别由镇(街道)或村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行业部门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主管部门职责划分:

(一)县发改局负责审批基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含招标方案)。负责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进度,检查施工质量,组织项目验收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村组道路建设项目管理,负责设计审查批复,技术指导、督促项目进度,检查施工质量,组织项目验收

(三)县水利局负责农防河堤、安全饮水、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负责设计审查批复,技术指导、督促项目进度,检查施工质量,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批复,技术指导、督促项目进度,检查施工质量,组织项目验收

(五)县林业局负责小型公益林项目设计审查,技术指导、督促项目进度,检查施工质量,组织项目验收;

(六)县财政局负责100万元以上的基础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预算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陕西省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和《佛坪县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佛扶办发〔2019〕23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实施。

(四)下达到村级实施的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可参照《汉中市村级公益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汉农改办〔2012〕12号)实施。下达到由镇办或行业部门实施的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可委托村级按代建制的方式实行代建(佛发改发﹝2017﹞165号)。

(五)对水毁修复和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实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劳务工资不低于15%。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交纳不超过工程中标价3%的质保金,或由施工单位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人,限时启动实施,推进项目建设,采取倒排工期、保障施工环境、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等方式,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实施后,实施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合同约定和支付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支出实行报账制。镇(街道)、村实施的项目,实行镇(街道)报账管理;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业主的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不按要求落实的,项目主管部门、各有关镇办有权向县政府建议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准参与全县相关行业的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下达的项目为年度项目,所有项目要在当年建成。

第四章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四条每年11月份,县、镇(街道)、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资金投入、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实现情况。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实行“谁主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落实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先由实施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主管部门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依据及内容。

(一)验收主要依据:报备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部门批复等。

(二)验收主要内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内业资料和财务资料、公示情况等。

(三)项目验收评定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护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对移交的公益性资产纳入村集体“三资”平台管理。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八条强化日常监管,实施台账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每10天向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和进度情况报表,并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按月更新。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推进主管的基础建设项目,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加快项目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定期对主管部门所主管项目的推进、管理情况,部门、镇(街道)、村项目库建设情况,实施单位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和资产管理等内容进行检查、督查,重大项目应开展专项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和涉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强化审计监督,将涉农整合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重点,对所有竣工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当地群众主动参与项目建设与管理,建立投诉监督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归档资料为:项目计划和资金到位文件;项目设计及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公示照片;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施工单位的过程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资料或照片;资金使用情况资料:以工代赈方式群众就近务工花名册;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项目预算、决算资料;项目监理资料;项目实施单位初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情况;资产移交情况。

第三十五条项目档案管理实行“一项一档”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三十七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按照项目档案目录清单规范进行整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佛坪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产业发展和劳动就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涉农整合项目管理,提高我县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和《佛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及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佛政发﹝2021﹞18号),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就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业发展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奖补和贴息的,可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一)扶持对象具体包括脱贫户(含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村集体经济、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二)资金使用行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设施农业项目,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品牌建设和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第三条劳动就业项目指采用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以补助、补贴形式扶持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某种劳动或者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项目。具体项目包括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费补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公益岗位补贴、技能培训项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经营主体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项目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支持脱贫户发展后续产业项目。主要指有发展能力和意愿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生产提高收入的项目。对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服务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种苗种畜等费用进行补助。

(一)补助标准。每户补助上限不超过1万元,由农业农村局按项目制定具体标准,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环节,根据政策和市场变化逐年调整,并以正式文件明确。

(二)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调查摸底的程序在项目库建设时编入项目库。

(三)项目由各村负责认定,采取“发展前登记、发展时认定、发展中核查、发展后验收”的“四步法”逐户进行,做到登记造册有台账、项目实施有公示、核查认定有签字。

第六条支持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对有发展能力和意愿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为了发展生产,或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带动脱贫户发展产业达到增收的,向金融机构贷取的由财政资金对其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补贴的项目。

(一)贷款期限及额度。户贷款执行“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率放贷、财政贴息”政策。经营主体按动户情况,执行20万元以下,一年期以内担保抵押政策。

(二)贴息利率。脱贫户贷款实行同期银行报价利率的90%进行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按季贴息。

(三)贷款按“户申请、村核实、镇(街道)审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县乡村振兴局备案”的程序确定。

(四)在项目库建设时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申报入库。

第七条支持互助资金借款占用费补贴项目。对有发展能力和意愿的脱贫户会员为了发展生产,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由财政资金对其借款占用费支出进行补贴的项目。

(一)借款额度及期限。每户最高3万元,期限为1年。

(二)补贴标准。脱贫户会员借款占用费为年息4.35%,按照年息4%的比例给予补贴,实行先交后贴、一年一贴。

(三)借款按“申请、协会研究、研究后公示”的程序确定。

(四)在项目库建设时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申报入库。

第八条支持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对村集体经济建设种植和养殖产业基地、示范园区、乡村旅游,以及社区工厂、扶贫车间、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烘干等配套设施。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自主实施、或与其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作实施、或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实施的产业项目,且项目实施区域不跨县的项目。重点支持在当地实施,带动农户参与项目建设,可增加务工收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一)补助标准:对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可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建设内容,按100%扶持;对购买种苗、种畜等参照到户项目标准进行补助。

(二)在项目库建设时由村申报、逐级审核编入项目库。

第九条支持监测户增收。对带动监测户参与务工增加收入的经营主体,或经营主体统一销售监测户农产品的进行奖补。

(一)带动监测户参与务工的,且务工时间3个月以上,按支付工资总额的20%进行奖补。

(二)经营主体统一销售监测户产品的,按收购产品总额的10%进行奖补。

(三)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在项目库建设时由经营主体申请、镇(街道)核实、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库。

第十条支持设施农业项目。对建设农业园区、发展食用菌特色产业、中药材特色产业和数字农业项目进行奖补。项目申报条件、奖补标准和管理程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在项目库建设时由建设主体申请、镇(街道)核实、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支持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奖补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由实施主体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入库。

第十二条支持农业品牌打造、品牌建设和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项目。在项目库建设时由实施主体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入库。

第十三条支持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对外出务工人员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往返交通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中,跨省务工的交通补贴500元,县外省内务工的交通补贴300元。项目由镇(街道)申报、县人社局审核申请入库、镇(街道)兑现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支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项目。对农村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每人每学年补助3000元,由补助对象申请、镇(街道)核查、县乡村振兴局申请入库。

第十五条支持公益岗位项目。对聘任村防返贫监测信息员的农户,每人每月岗位补贴不低于500元;对聘任组级网格员的农户,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项目由镇(街道)和县乡村振兴局管理,镇(街道)制定考核办法,考核后兑付补贴资金。项目由县乡村振兴局申请入库。

第十六条支持技能培训项目。对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农民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以及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提升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重点解决集中培训相关费用、现场实训相关费用。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入库、实施并管理。

第三章项目安排

第十七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产业和劳动就业项目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八条每年11月底前,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从县级项目库择优选择项目,将产业和就业项目编入到下一年度涉农整合项目计划中,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确定。

第十九条根据涉农整合资金到位情况,按产业项目优先的原则,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分批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产业发展和劳动就业项目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职责划分: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养殖、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品牌建设和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项目、产消对接和技能培训项目管理,负责项目设计审定、实施方案批复、技术指导、检查督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组织验收。

(二)县文旅局负责乡村旅游项目管理,负责项目设计审定、实施方案批复、技术指导、检查督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组织验收。

(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贷款贴息项目管理,负责金融支持项目、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信息员、网格员项目的指导、跟踪服务、核定贴息并兑现补贴资金。

(四)县人社局负责社区工厂项目、脱贫劳动力交通费补贴项目管理,批复社区工厂项目实施方案,核定交通补贴资金。

(五)项目中涉及招投标的,由县发改局负责批复招标方案。

(六)县财政局负责1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财政资金的预算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内容复杂、分项工程多、技术要求较高的产业项目,实施单位要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查;涉及招投标的,要编制招标方案,报县发改局审批,并按《佛坪县财政涉农整合基础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招投标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涉及招标的产业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和监理制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与编制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招标的产业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交纳不超过工程中标价3%的质保金,或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和支付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支出实行报账制。镇(街道)、村实施的项目,实行镇办报账管理;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下达的项目为年度项目,所有项目要在当年建成。

第五章公告公示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社会效益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三十二条每年11月份,县、镇(街道)、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资金投入、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实现情况。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实行“谁主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到户的产业项目由镇办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包扶干部逐户验收;村集体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先由实施单位自验,自验合格后镇办组织验收,项目建设中涉及分项工程的,镇(街道)和实施单位要对分项工程进行逐一验收(含设备购置),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先由实施单位自验,自验合格后镇(街道)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抽验;技能培训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验收依据及内容

(一)验收主要依据:报备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部门批复等。

(二)验收主要内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经济效益、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公示情况。

(三)项目验收评定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五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镇办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护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对移交的经营性资产纳入村集体“三资”平台管理。

第七章项目监管

第三十六条强化日常监管,实施台账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每10天向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和进度情况报表,并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按月更新。

第三十七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推进主管的产业项目建设,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加快项目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八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定期对主管部门所主管项目的推进、管理情况,镇村项目库建设情况,实施单位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和资产管理等内容进行检查、督查,重大项目应开展专项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和涉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强化审计监督,将涉农整合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重点,对除所有到户项目外的竣工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当地群众主动参与项目建设与管理,建立投诉监督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到户项目资料由申请、核实情况、验收结果、公示和资金兑现名单组成;培训资料由培训方案、通知、签到册、培训课件、现场照片、公示和资金支付等资料组成;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项目由学员入学证明、各级公示、资金兑现名单组成。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施项目归档资料为:项目计划和资金到位文件;项目设计及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公示照片;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施工单位的过程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资料或照片;资金使用情况资料;以工代赈方式群众就近务工花名册;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项目预算、决算资料;项目监理资料;项目实施单位、镇办和主管部门验收情况;项目资产移交情况。

第四十三条项目档案管理实行“一项一档”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部门、镇(街道)、村应当按照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四十六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按照项目档案目录清单规范进行整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佛坪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提升行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佛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佛坪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优秀镇示范村整治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加快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主要是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纳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行动、美丽宜居示范村、“优秀镇示范村整治村”示范镇村建设三年行动等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环节、建设标准

第三条资金支持环节,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突出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设施。省级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突出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设施。适当支持农户居住集聚区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整合资金使用范围: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突出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设施。优先支持省市确定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优秀镇示范村”。

第四条  列入《佛坪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优秀镇示范村整治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佛办字〔2021〕94号)建设内容。突出农村公厕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转运设施、设备,农村生活污水分散治理设施及小型集中治理设施、农村卫生厕所粪污清运、农户居住集中区公共区域的路灯、绿化、村庄内主要道路及公共区域周边污水、垃圾的清理整治、村庄内主要道路、公共区域及公共区域内少量巷道的硬化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五规范、五治理”为重点,突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转运设施、设备,生活污水沟通治理设施及小型集中治理设施、粪污清运,农户集中区公共区域基本亮化、绿化,以及公共区域周边污水、垃圾清理整治。

第五条建设补助标准

(一)村容村貌提升项目: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原则上安装太阳能25—40瓦之间,庭院灯不超过3.5米、广场灯不超过8米、路边灯不超过6米、质保期不能低于3年,每个村不超过2万元)、基本绿化(绿化主要以村庄、路渠等为目标,以花草、灌木以及小乔木(胸径不超过5厘米)为主,不做高大乔木,每个村年投资控制在4万元以内。

(二)人居环境治理项目: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革命(有给水、排污、管护条件,配套相应的化粪池每平方米不超过0.3万元,单个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垃圾站点建设及垃圾清运支持镇(街道)建设正规垃圾压缩转运站,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距离50公里之外的支持镇村建设正规垃圾填埋场或移动式垃圾中转站,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1000人以上村垃圾清运每年不超过2万元,1000人以下的村垃圾清运每年不超过1.5万元;人户聚集区集体污水处理,主要支持管网铺设,污水收集、运营管护等方面,后期管护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0元;村组自用小型垃圾清运车控制在5万元以内,村级自用抽粪车控制在6万元以内,多村共用抽粪车控制在15万元以内。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入库

第六条要坚持规划引领,镇村在申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时,项目的环评、用地等约束性指标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申报的项目内容要符合《佛坪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优秀镇示范村整治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佛办字〔2021〕94号)《佛坪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30)》《佛坪县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佛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佛坪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第八条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由村党支部、村委会、驻村第一书记结合本村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提出项目清单,经村支部会、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后,进行公开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上报镇(街道办)初审,各镇(街道办)合理确定项目,并负责对农村建设项目的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送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涉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十百千工程优秀镇示范村整治村建设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报。

第九条县人居办召集县农业农村局、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镇(街道办)上报项目进行集中联合会审,对申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的下达、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社会资本投资、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实施;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办),结合上级下达涉农资金、本级预算安排以及其他可统筹使用资金,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县级项目库遴选项目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遴选确定的项目由县人居办、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项目批复意见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的15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主管部门在15日内进行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未批复前,实施主体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的主体和主管单位,应按照批复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实施主体要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和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主体,必须成立领导组织并确定专人负责抓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要制定管理措施,并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工程维修、保养、运行制度等长效管控机制,建立群众参与制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鼓励群众投工投劳,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要在批复的建设时效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自查、自验,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向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牵头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立项批复(或财政专项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最高限价报告(财政投资评审、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项目批复和相关图纸

(三)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及效益分析;

(四)代建相关材料;

(五)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和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六)财务决算报告;

(七)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八)村务公开资料;

(九)相关图片资料;

(十)项目建成后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实行公示制度。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各镇(街道办)、村应当按照政务、村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县人居办(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部门协助,按照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共同做好各镇(街道办)、村(社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验收及绩效考核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县审计局要加强专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

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抄送:市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检院,各人民团体,  

驻佛及双管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