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规〔2021〕003-县政办007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政办发〔202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特色品质,提升“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佛坪土蜂蜜”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7〕第2578号公告准予登记,自2017年9月1日起,依法对“佛坪土蜂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县政府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和发展。凡从事“佛坪土蜂蜜”生产、销售,申请、使用“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对“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坪土蜂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佛坪土蜂蜜)》的规定,蕴含厚重人文历史和文化渊源,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标志性农产品。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佛坪土蜂蜜”字样组成。
第五条 “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陈家坝、石墩河、大河坝、西岔河、袁家庄、岳坝、长角坝等7个镇(办)、44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位于:东经107°41′-108°10′,北纬33°16′-33°45′。保护面积1279平方公里。
第六条 佛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负责受理“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和初审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区域性公用品牌,“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作在佛坪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凡在保护区域内从事“佛坪土蜂蜜”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均有权申请使用“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鼓励具备“佛坪土蜂蜜”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非本保护区域内从事蜂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得申请使用“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保护区域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
(一)产品来源于“佛坪土蜂蜜”登记确定保护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佛坪土蜂蜜”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蜂蜜销售渠道,年中蜂饲养量在300箱(桶)以上;产地环境(水源、空气)未受到污染;辅助设施无毒无味;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能够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产品具有“佛坪土蜂蜜”独特的品质特性和特定的生产方式,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佛坪土蜂蜜”》(AGI2017-03-2157)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原料、投入品、蜂群记录、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台账;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和批准
(一)标志使用申请。申请使用“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的申请人需向佛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以下材料:①“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②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③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④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品的产地证明、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及公示。佛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理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告知申请人。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符合用标条件者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使用地理标志资格。
(三)签订使用协议。佛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取得使用地理标志资格申请用标者签订“佛坪土蜂蜜”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并签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在协议中必须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时限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使用协议到期前15日内,标志授权使用人向佛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续用申请的,受理流程与上述第二款规定一致。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通过标志加贴使用“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使用量应报佛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购买“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标志使用人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交由佛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征订。
第十二条 “佛坪土蜂蜜”产品的包装物应遵循以“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为主体、企业品牌为辅的设计原则,企业品牌字体及商标图案均不得大于“佛坪土蜂蜜”品牌字体及公共标识图案尺寸。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维护“佛坪土蜂蜜”特色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建立“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建立“佛坪土蜂蜜”生产、加工、销售可追溯档案(保存期五年)。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人必须建立标志使用档案(保存期五年)。应有专人负责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用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专用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及地标持证机构的监管,积极配合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应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佛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撤销其标志使用权,并对外公告: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佛坪土蜂蜜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7-03-2157)进行生产及加工的;
(二)蜂蜜原料来源或加工区域超出“佛坪土蜂蜜”登记保护范围的;
(三)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四)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佛坪土蜂蜜”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范围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的。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蜂蜜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佛坪土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伪造或者冒用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鼓励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凡在“佛坪土蜂蜜”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对“佛坪土蜂蜜”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驻佛有关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