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规〔2022〕003-县政办004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政办发〔2022〕20号

袁家庄街道办、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佛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县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四好农村路”目标,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汉中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意见》《汉中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汉中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佛坪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陕西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标准修建并验收合格且纳入省农村公路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即以县政府为主体,县道、乡道、村组道分别管理,县、镇(街道)、村分级负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统筹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及规定;

(二)加强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

(三)预算和筹集必须的养护管理费用;

(四)组织公路普查和数据库专项调查;

(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及时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

第七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保、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决议;

(二)加强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

(三)按照社会化、多元化要求,积极筹措和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四)建立健全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加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

(五)制定本镇(街道)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并监督检查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六)积极配合县级公路行政执法机构维护本辖区路产路权,依法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七)切实加强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公路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八)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应急抢险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村组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动员群众投劳、落实领养责任、加强巡查检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作用。

第十条 产业路、旅游路、专用公路的受益者对其直接使用的公路负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在养护管理工作中服从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三章 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路中心)和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管办)三级构成。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法规及政策,依法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推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并根据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管理检查和年度考核

(三)做好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申报、预算、管理、监督,确保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四)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制订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核实农村公路水毁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专项资金,协助指导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工作

(六)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镇(街道)做好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承担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三)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并实施好批准的计划;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

(五)检查、监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六)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七)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

(八)审核下达和检查评定镇(街道)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计划;

(九)管好用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十)汇总上报各类养护报表和公路病害专项整治方案;

(十一)组织实施县道的应急抢险及重要乡道突发事件处治

(十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建设及管理,做好验收决算并接受监督。

(十三)依据核定的公路行政等级,及时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养护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受镇(街道)的领导,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周检查、月评定”的要求,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管理情况进行量化检查考核;

(三)建立和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资料;

(四)及时向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公路养护管理建议计划;

(五)完善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养护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六)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巡查、月检查等工作。畅通路况信息,及时统计上报公路灾情,落实公路抢险资金,组织安排乡、村公路灾毁抢险和修复工作

(七)及时组织力量清除路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八)按要求汇总上报各类公路养护管理及公路水毁报表;

(九)受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委托,按计划、程序、规定实施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路、旅游路、专用路的受益单位,在养护管理工作中应当服从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路长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镇村管”的原则,农村公路全面推行县、镇、村三级路长制。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区域县级、镇级和村级路长,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农管办工作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分别为本辖区县级、镇级和村级专管员。

第十七条 县级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组织研究农村公路重要政策,建立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保障机制,并落实农村公路管理经费和工程配套资金,督促落实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考核辖区内各级路长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路长是县道建、管、护、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直接责任人,在总路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调度县道建、管、护、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下级路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交通运输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专管员在县级路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镇级路长是乡道建、管、护、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直接责任人,在县级路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路长制工作的调度、协调、落实等工作,以及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负责抓好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路域环境等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抢险保畅、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维护辖区内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开展乡道公路养护人员培训,监督考核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提升公路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镇级专管员在镇级路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村级路长是村道养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镇级路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日常巡查、养护、路域环境卫生整治、公路保畅,及时制止公路范围内乱修乱建、乱堆乱放、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路产路权不被侵占。引导、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自觉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村级专管员在村级路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日常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一般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维护三部分:农村公路应开展日常巡查,并与日常保养工作同时进行,重要及特殊路段应加大巡查频率,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进行处治;日常保养主要是清理水沟并保证桥涵排水畅通,路肩稳固无垮塌、路面干净整洁,边坡稳定、公路沿线设施及绿化养护管理等;小修维护主要包括砌补路基豁口、小面积修补路面、桥涵维修、公路安防设施维修、标志标牌维修更换等。

第二十二条 公路日常养护方式可多样化,如采取集中养护,分段包干,领养到户制等形式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并按照优胜劣汰原则,逐步建立稳定的养护队伍。县道以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为主体,建立规范化、机械化、专业化为主的养护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乡、村公路及村组联网路在落实责任的前提下,推进市场化和社会化养护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完善公路养护质量体系和安全制度,加强养护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定期进行路况质量巡查,发现损坏公路及交通中断或路产路权等案件影响公路安全运行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管理单位。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一时难以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公众绕行路线。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公路日常养护检查评定,县农路中心对县道实行周巡查月评定,对乡、村公路实行月抽查季评定,根据评定得分情况兑现日常养护。具体参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按每公里每月计算,根据公路行政等级和技术标准统筹核定。由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评定得分情况拨付或兑付。

第二十七条 计划内小修维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按现场勘查、设计、报批、审核、实施、验收等程序,由县农路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及村组联网路的小修维护主要由镇(街道)负责。镇(街道)可通过捆绑资金、社会筹资等形式解决维护资金缺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金许可的前提下可给予一定补助,投资额较大,镇(街道)可会同交通运输部门通申报项目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农管办受县农路中心委托,组织实施计划内乡村公路小修维护工程。

第三十条 鉴于小修维护工程的不确定性,可由建设单位在拦标价范围内通过会议研究确定施工单位,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对农村公路养护取料场、用地应予支持和协助,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六章 养护工程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三部分,养护工程分路基、路面、桥涵等养护项目,其范围涵盖县、乡、村道,但以县、乡公路为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遵循“县为主体、分级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和县级自筹资金组成,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护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工程计量支付程序,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养护工程实施方案及建议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计划下达后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实行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其设计预算、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和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审计等有关程序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计划调整与变更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主要加强对县乡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路政管理区域的路政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执法工作要结合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通过引导建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发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辖区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管理,有发现、举报、制止路政违法案件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村道、村组联网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镇(街道)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村委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制定辖区内村道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未经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四十三条 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需要,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具体标准为,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向外县道:不少于5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3米;乡道不少于3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2米;村道不少于3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2米

第四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利用移动检测设备,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县道和重要乡道按规定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或设施。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镇(街道)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设置应当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县道及重要乡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修。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宣传,逐步改善路政执法装备,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路政事案举报奖励机制,对制止、举报、发现路政违法案件的人和事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与日常养护考评挂钩。

第四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加强公路绿化美化,努力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洁绿美安舒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政事案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实行辖区主体责任制和管理负责制,县农路中心主要负责县道的安全管理,对乡村公路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镇(街道)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认真履行公路安全管理职责。

镇(街道)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检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公路自然灾害和突发公路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管理应做到信息灵通、措施有效、责任落实、档案齐全,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一条 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必须按照先警示、后治理的办法,即在第一时间先设立警示标志,及时落实措施进行工程治理。

第五十二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公路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县道由县农路中心现场查看,并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论证、按公路设计规范要求科学设置指示和指路标志及减速设施;乡村公路的安防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由所在地镇(街道)负责,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对已设置好的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五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抓好养护作业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构成。

第五十五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要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基数按公路行政等级核定,标准参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汉市办发〔2021〕41号文件,原则上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并根据我县财力情况,建立与公路里程、养护成本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和逐年增长机制。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费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镇(街道)、村委会自筹解决。

第五十六条 按行业规定,日常养护费使用计划可分为三大类,即日常保养费不低于总基数的60%,小修维护费不低于总基数的25%,管理费(机构运转、业务费用、事业费用、设计监理、资产维护更新等)不高于总基数的15%。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养护人员报酬、修保养及管理人员业务经费等。

第五十七条 路政处罚(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根据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办案经费。

第五十八条 按照“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其管理和使用接受行业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章 工作考核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镇(街道)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镇(街道)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村级目标责任考核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六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十一条 按照定期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原则,建立县、镇(街道)两级质量监管和养护单位自检三位一体的养护质量监督检查考核体系。        0000(一)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直接管理的县道进行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0天,并填写日常巡查记录和整改通知书;每月检查考核一次,抽查管养里程的50%,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和承养合同奖罚兑现养护工人报酬。对镇(街道)管理的乡村公路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抽查管养里程的50%,检查结束后通报检查情况,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镇(街道)奖罚兑现日常养护补助资金。

(二)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对养护管理的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填写日常巡查记录,养护人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8天,对列养公路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季度检查情况,奖罚兑现养护人员报酬。

第六十二条 检查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月检查、季度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印发检查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依据,并以此进行奖罚。

第六十三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检查。对养护管理工作认真负责且养护质量好,路域综合环境整治好的镇(街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滞后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镇(街道)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配套或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原《佛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佛政办发〔2012〕第127号)文件予以废止。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