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政发〔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中央及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佛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佛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及县委县政府《佛坪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佛发〔2021〕10号)精神,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财政厅等6部门《陕西省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省财政厅等11部门《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市财政局等11部门《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性质仍然是巩固成果、补齐短板,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过渡期整合试点政策总体保持稳定,2021-2023年,脱贫摘帽县延续涉农资金整合。
第三条县政府承担涉农资金整合的主体责任。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合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承担协调推进的主体责任。根据县财政局测算预告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和县乡村振兴局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牵头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按程序审定通过后,及时上报省市审核备案;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经省市审核通过后,及时印发,负责统筹整合方案的实施及管理;协调推进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级各方面检查发现并指出的问题,协调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规定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财政局:承担资金统筹的主体责任。结合中省市财政衔接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完善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稳定机制,县本级按照不低于上年投入标准,优先安排财政衔接资金预算;按规定标准预算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严格按照中省市规定的整合资金类别,根据年度乡村振兴工作任务需要,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整合资金规模。
(二)县乡村振兴局:承担项目统筹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完善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审批、验收分工和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乡村振兴项目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负责项目库动态调整。根据脱贫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负责将入库项目全部纳入全国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对年度实施的项目,组织相关单位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帮扶效果和跟踪、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等信息,并录入系统管理。
(三)县级行业部门:承担行业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和资金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在收到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预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单位正式公文下发项目和资金安排文件到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整合资金部门报账制,严格按支付报账审核办法及时审核办理资金结算支付;按照对口行业管理要求,负责项目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提供项目的行业技术指导服务;在县发改局统一管理下,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行业招投标管理;配合县发改局做好对口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对口行业产业项目验收工作;配合县发改局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和建成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配合县巩固衔接办开展督导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四)县纪委监委:承担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牵头建立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常态化联合督导检查机制,抽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探索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第三评价机制。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或覆盖面广的资金和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向县巩固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或启动问责;及时受理、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不落实问题;对严重违纪违法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五)县审计局:承担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将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和项目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强化审计监督;负责对所有竣工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审计监督全覆盖;探索开展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跟踪审计;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督促审计整改。
第四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严格执行财农〔2021〕22号和陕财办农〔2021〕38号文件等政策要求,根据巩固脱贫拓展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实事求是确定年度整合资金规模,其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干扰涉农资金整合。
(一)中央层面: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三)市级层面: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以及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四)县级层面: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部分可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
第五条依规加大整合力度。对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实行实质性整合,做到“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实行“渠道不乱、用途可变”,整合资金和财政衔接资金安排使用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其他村、户方面可安排不超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省、市、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安排比例不做要求,安排使用产业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比例不做要求,根据项目规划统筹安排。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六条财政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下年度项目和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保持本级投入稳定。县本级按照不低于上年财政衔接资金实际投入规模,安排本级财政衔接资金,保持政策总体稳定。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等财政衔接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的及时调整支出预算。对当年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可通过跨年度预算收支平衡的办法解决。
第八条财政衔接资金及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依据乡村振兴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安排下达资金。
第九条明确资金项目管理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整合、下达、拨付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制定完善财政衔接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制度,督促部门、镇办及时支付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征集项目,建立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及调整方案,分配涉农整合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三委会”按各自职责参与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财政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根据资金的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乡村振兴目标,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推进、指导、验收,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
“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帮扶车间、以工代赈、创业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下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帮扶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6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
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三)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帮扶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五)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六)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省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作为县级衔接资金的补充,由县级统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县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省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生态恢复、乡村旅游、农村环境整治、农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方面。涉农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产业项目,支持产业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对象。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主要扶持对象为脱贫村、脱贫户,兼顾其他村和户。可统筹安排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方式:
(一)支持产业发展。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支持具有生产开发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愿望的脱贫户和其他户自身发展特色产业;支持脱贫村、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互助资金协会)发展壮大;支持与农户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并直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以下简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稳定增长的产业基础。
1.支持脱贫户自身发展。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户根据自身条件和个人意愿,自主发展特色产业和就业创业;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不足、无法自主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可采取经营性托管、承包式托管、租赁式托管等方式,由能人大户、其他经济组织发展特色产业;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对脱贫户的直接补助,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和互助协会会员借款占用费补助等,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
2.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发展。村级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到村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独立经营,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或相关产业。
3.支持村级控股合办经济组织。利用到村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吸纳能人大户、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参股,成立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经营。
4.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各镇办按照当地的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也可以探索如“村村联合”、“村企共建”、“党支部+”等其他经营管理模式,利用到村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参股龙头企业、国企合力组团承办企业,开展资产收益,推进各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脱贫户增收。
(二)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围绕改善农村欠发达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取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脱贫人口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其中:对于镇、村实施的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汉中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汉农改办〔2012〕12号)执行。代建制项目,按照《佛坪县扶贫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佛发改发〔2017〕165号)执行。
(三)支持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脱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脱贫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脱贫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支持金融帮扶。利用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脱贫村发展互助资金。注资脱贫村互助资金协会的资金作为脱贫村互助资金协会基础互助金,接受脱贫互助资金协会镇级分会、县级总会的监管。利用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对小额信贷贷款实行贴息,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补助标准按照佛坪县涉农整合资金产业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中省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及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负面清单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及脱贫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
(四)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
第十五条规范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由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负责。
规范分配下达程序。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通知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报县乡村振兴局,与县财政局协商审核通过后,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产业类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基础建设类项目由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共同下达相应整合资金预算文件,按单位报送计划额度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县级各相关部门、镇办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后按照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以单位正式公文下发资金安排文件。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计划和资金后,要迅速启动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要在收到项目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六条健全完善报账程序。涉农整合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各部门要将整合范围内的资金分清渠道、分类记账,严格按照备案的县级年度整合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统一支出管理。
(一)对脱贫户的直接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相关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录入“一卡通”系统的个人单一账户,资金兑付名单与“一卡通”系统户主姓名不一致的,要在户主姓名后注明与户主的关系并及时报县财政局。报账时,以脱贫户直补到户发放明细表,银行出具的“一卡通”上账流水清单,部门、镇、村验收、核查脱贫户产业发展的相关印证资料入账报销。
(二)对于支持资产收益项目,拨款时,以项目实施方案、借款申请单、合作社或新型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和脱贫户签订的合同、花名册为资料拨款,明确资产折股量化、收益分配,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及脱贫户受益稳定。报账时,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自行发展的,按内部财务制度规定、以实际支出有效凭证报账;到村资金注入合作社或托管的,以股权量化到户和村集体的股权协议、脱贫户花名册入账。
(三)对于注入村级互助资金协会资金,由协会提出申请、提供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及账户、章程等相关资料、按程序审批后,直接拨付资金到协会账户,协会按章程开展业务,接受县、镇各级监管和检查指导。
(四)对于支持农村公益性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依照县上出台的项目管理办法和报账审核办法办理。预付工程项目款时,所需票据为“合同、拨款申请书、拨款批准、付款证明”;工程完工报账时,所需票据为“合同、发票、拨款申请书、拨款批准证明、验收证明”。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报账人,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证。具体包括:
1.项目立项批复(或财政专项资金文件);
2.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
4.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政府采购合同(协议);
5.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验收意见);
6.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
7.产业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或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资料(如脱贫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脱贫农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脱贫户入股花名册、以股权量化到户和村集体的股权协议);
8.以工代赈、“一事一议”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证,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
9.税务发票;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监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项目,还需由项目监理负责人和质量技术监督员审核签字)。直接支付资金时,填制《佛坪县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报账审核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实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后,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同时建立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备查账(专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并向共管账户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上报资金报账核销审核单,及时真实反映扶贫资金支出情况,确保准确、完整、规范反映本单位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运行全过程情况。
第十七条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资金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基本建设类项目根据年度工程进度安排预算资金,剩余部分和质保金在第二年安排。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前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合同约定提前预拨不超过合同价30%的项目资金。
第四章 规范和完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原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调整完善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建设按照《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精神,继续执行《全省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方案》(陕扶办发〔2018〕10号)和《陕西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9〕41号)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产业、就业、公益岗位、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及教育、健康、金融帮扶、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项目、村基础设施(含以工代赈)、村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费"等入库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一)入库项目范围。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对标“两不愁三保障”和巩固提升脱贫成效需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村为单元开展脱贫状况分析,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主要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围绕培育和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选择项目。对中省明确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
(二)入库项目要件。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三)入库流程。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要求,项目库确定实行村级申报、镇办初审、主管部门审核、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
1.村级申报。对到村项目,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结合本村巩固脱贫成果目标任务和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项目清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办初审。对到户项目,脱贫户在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指导下,向所在村提出项目申请,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根据脱贫户实际和巩固脱贫成果等因素,科学确定到户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办初审。
2.镇办初审。镇办要组织人员深入村或脱贫户家中调查核实,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巩固脱贫成果相匹配,是否符合村、户实际,项目内容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后在镇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分类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否与巩固脱贫成果需求相匹配,是否符合本地实际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各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项目,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及资金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库规模,报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4.领导小组审定。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入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电视等媒体上公告。同时逐级上报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落实财政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按照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和“两个一律”(中、省、市、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开)的要求,保持总体政策稳定,延用《汉中市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实施办法》、《佛坪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规定,规范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项目公示公开。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指项目直接费用外,围绕项目建设和管理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级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级根据年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依据项目管理需要确定使用范围。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作为县级衔接资金投入。中省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以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县级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中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以用于项目库建设费用。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可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项目审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使用,整合资金项目前期费按项目管理办法列入项目总造价。
(一)部分间接费用控制标准
1.项目设计费。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勘察设计费用控制在2.18%以内;项目金额50—100万元(含)的勘察设计控制在2.1%以内;服务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控制在1.9%以内;服务费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委托代理服务费。委托第三方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代理费控制在项目金额的0.4%以内。
3.项目监理服务费用。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含)下的,监理费控制在2.2%以内;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监理费控制在1.95%以内;服务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监理费控制1.8%以内;服务费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发生的项目间接费用实施
1.财政涉农整合项目设计、委托代理、财政评审、监理费、项目审计费发生前,由实施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采购有资质的服务商进行实施。
2.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项目前期设计实施前要先在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签订三方服务合同。实施结束后,服务费用在县乡村振兴局报账。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实施单位自评、重大项目专项评价、部门与镇办整体评价工作机制,力促资金不延压、不滞留,防止“资金等项目”,大幅提升项目资金支出效率和整合质量。
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单位申报下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考核评价时予以加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考核评价时予以减分;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在项目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暂不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网格化、协同化监管,各有关部门、镇办、村级组织(村“三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下同),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依据中、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与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管机构。县政府是监管主体,强化部门监督检查职能职责,加大动态监督检查力度。县财政、发改、民宗、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乡村振兴行业主管部门和整合资金使用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纪委监委、审计、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各类监督检查现问题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监管内容。整合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绩效管理情况,事前项目绩效目标确定,事中项目绩效监控,事后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使用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方针政策情况;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监管责任。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等工作;县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整合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和项目实施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各级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支出报告制度。财政衔接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按全县统一规定时限,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报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及情况简报等相关整合日常工作,保证信息报送及时高效。
第二十九条对已下达的涉农整合资金,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县财政部门催办;3个月以上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对结转结余当前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应在下年度6月底以前消化完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直达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各镇办要规范完善财务档案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及归档。项目管理方面,要及时收集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出台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或记录、项目招投标、公示公告、项目管理、检查验收、信息宣传等档案资料。资金管理方面:建立收文、发文登记簿;收到资金文件和下发资金分配方案文件要装订成册;各项资金按照收文、发文时间节点拨付,账务处理要规范;会计凭证要素齐全。账簿凭证封面填写完整,装订凭证内要有科目汇总表或余额表、资金文件、资金核销表、公示公告、发票等附件;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及时装订财务凭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佛政发〔2020〕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佛坪县涉农整合资金(部门、镇办)报账审核表
抄送: 市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检院,各人民团体,
驻佛及双管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