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规〔2024〕003-县政府002
佛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政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佛政发〔2023〕11号文件废止。
佛坪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佛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佛坪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教体、民政、卫健、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佛坪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北至木器厂,南至高铁站,该区域内原则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禁止燃放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的集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该区域内上午8时至中午12时、14时至18时、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佛坪民风民俗,限放区在国庆节、春节(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活动可以适度燃放烟花爆竹,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开工、竣工、开业庆典、乔迁、购车、生日宴会等其他各类庆典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春节、元宵节及重大节庆等特殊时段,县、镇(办)政府按照有关法律和从严管控的原则,可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明确燃放时段,实行集中燃放。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预案,并确定人员做好燃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管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加强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审批,限定可以安全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对非法销售和违规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安全、绿色、文明、有序、适度燃放,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发生燃放安全事故为原则。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烟花,不得燃放时间较长、噪音和大气污染较大的各类烟花爆竹,不得燃放“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但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窨井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禁止燃放相关规定的公益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以及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应当对管理和服务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导或劝阻。劝导、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下列地点及周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部位:
(一)机关单位;
(二)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内;
(三)博物馆、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汽车站、高铁站、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行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城区主要广场、公共交通路口、城区道路,高铁广场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销售场所及周边100米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大气噪音污染和空气质量检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劝阻,对劝阻不听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佛及双管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