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规〔2024〕003-县政府001
佛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办法》《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佛政发〔2024〕8号
相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办法》《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规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安置点新址区等范围。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活与发展需求;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乡村振兴、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水库淹没影响的各类实物项目补偿补助标准,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各类项目补偿补助标准》及《佛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执行。
第二章 移民安置人口界定
第六条移民安置人口是指水库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等征地需搬迁安置的人口。
第七条搬迁安置人口界定:主要包括居住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淹没搬迁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周因建设征地影响造成生产生活困难需要搬迁的人口;安置点和专项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人口。
第八条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户籍在册的农业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大中专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已上户和户籍迁入的农业人口,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第九条移民安置人口的核定:
(一)移民安置人口以搬迁安置前最后核定的人口为准。
(二)农村移民中没有承包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户籍迁入的人口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因婚嫁带入到库区移民户的成年人口不属于移民人口。
(四)非农业在农村有住房的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属搬迁人口,不做生产安置。
(五)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搬迁安置时未毕业的,按移民安置人口对待;在搬迁安置前毕业未就业的,若本人户口仍在征地范围内,按移民人口对待;若户口已迁出征地范围,入学前户口在农村,本人自愿迁回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一年以上的,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按移民安置人口对待;搬迁安置前已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就业的非农业人口不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六)实物指标调查后搬迁安置前死亡人口不计入移民安置人口。
(七)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只按搬迁人口对待,不做生产安置。
(八)户籍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但有房屋的只按搬迁人口对待,不做生产安置。
(九)移民户中的现役义务兵按移民人口对待。
(十)搬迁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按移民人口对待。
(十一)核实已婚嫁出建设征地地区,但户籍未迁出的按搬迁人口对待,做生产安置。
(十二)以下情况可以分户: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前已结婚的多子女移民家庭,如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确需分户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镇政府审核意见可以分户;其余的在移民搬迁前一律不予办理分户。
(十三)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老人、夫妻、父子、未婚子女等分开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1户对待。
第十条符合新增移民安置人口条件的由移民向迁出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公示确认,报县移民办审定后计入移民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正常迁入迁出移民人口户籍迁移登记。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基准年为2023年,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移民户户主和参与的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据为准。
复核实物指标计列补偿补助,作设计变更报批。
第三章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使用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专项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库底清理费、独立费、税费、预备费等。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被征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组集体财产补偿费属村组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在满足移民安置规划后,如有结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分配使用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生产安置人口享有集体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结余部分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水库淹没企事业单位补偿补助拨付给企事业单位,用于被恢复或改扩建;被淹的电力、通讯、广电网络、文物等专项设施迁建费拨付给行业部门,由行业部门按相关规范进行恢复迁建;交通、水利、公益设施等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采取由移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剩余耕林地资源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生产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坚持“大农业”安置思路,采取以林补地,宜农则农、宜产业则产业、益商则商、益工则工多方式安置移民。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立足各自部门职责,在移民生产安置耕林地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上大力支持,确保移民生产安置落实。
第十九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或调剂土地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全额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于安排移民生产生活。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本县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生产生活。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接受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证明;县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与接受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安排移民生产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等发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条移民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使用征地补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和创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调剂的生产安置用地应按程序变更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变更办理《林权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具体由镇村负责组织落实,镇村要制定移民生产安置方案,明确生产安置原则、方式、标准等,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第五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移民搬迁安置分为集中安置点安置和分散安置。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移民签订移民搬迁补偿协议并司法公证。
第二十五条集中安置点安置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搬迁费等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主要用于移民建房及生产生活安排。
分散安置移民发放分散安置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集中安置点移民建房区域纳入城区规划范围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3㎡、集镇区域范围每户不超过200㎡;分散安置移民建房区域位于城区川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偏远山地每户不超过267㎡。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移民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多处房产的,按1户分配宅基地;在实物调查登记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1户分配宅基地;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1户分配宅基地;至少有1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1处宅基地;有房无户的按标准划宅基地。
第二十八条统一规划管控,建设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集中安置点场平、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镇政府负责按规划组织实施;集中安置点移民建房由移民自筹建房资金。
分散安置由移民自筹资金自主建设移民房或购买商品房等其他形式安置。
第二十九条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洪评审核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地灾评估审核监管;生态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环评审核监管;住建部门应加强移民建房企业资质和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移民建房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农村五保户安置原则上采取集中供养方式安置。
第三十一条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享受农村低保迁出迁入的移民由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移民办、镇及相关行业实施单位应按各自职责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移民、项目、财务等各类档案资料收集、归档。
第三十三条相关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佛坪县移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如需延长,由佛坪县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规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我县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是指《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概算用于移民安置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专项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库底清理费、独立费、税费、预备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
第四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独立核算”的原则,由县移民办负责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第五条移民安置资金账务收支核算管理内设财务机构,分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负责移民资金的账务收支核算反映、会计监督、财务印章保管、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出纳负责现金、银行票据的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招投标合同(协议)管理。凡无资金使用计划、无招投标合同或移民安置协议的一律不得拨付移民安置资金。
第七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移民安置资金。
第八条县移民办应加强单位内部、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时编制移民安置资金用款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移民安置资金使用
第九条移民安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凡使用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移民安置资金项目管理须坚持招投标制、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资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管理,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设施恢复、库区清理和其他项目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投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合同制(或协议)管理,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项目或个人补偿补助费,均不得支付移民安置资金。
第十三条所有移民安置项目资金结算均实行竣工验收管理,必须先进行竣工(搬迁)验收,达不到竣工(搬迁)验收条件的,不得结算资金。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实行程序化管理,依据项目总投资、实施进度、已拨资金、本次申请拨款金额并附相关票据、计量等资料提出书面用款申请,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工程监理、施工代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或移民搬迁安置进展提出审查意见和资金支付意见,项目管理科(室)审核,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法人签字审批。
第四章 移民安置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提交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研究确定。
单笔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拨付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1350500—2013)和财政部、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相关规范做好工程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设施项目恢复建设资金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其行业部门完成,按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投资与其签订实施合同(或协议)任务拨付,专项设施恢复建设部门应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资料。
第十八条永久征占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由县移民办拨付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资金专户,由县自然资源局拨付村组集体;临时用地补偿费县移民办直接拨付村组集体账户。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镇村应加强资金监管,按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相关法规和移民安置政策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搬迁费及移民个人私有财产补偿费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等主要用于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过程中经常性管理及移民技术培训等开支,依据相关部门和镇村工作任务情况核算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重点监督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移民安置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委监委、上级部门、监督评估等单位的检查监督,定期向项目法人、上级管理部门、监督评估单位报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移民搬迁安置村镇的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施工的,不得支付移民安置资金;不符合报账条件和程序的,不得进行结算报账。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佛坪县移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如需延长,由佛坪县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