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规〔2024〕003—县政办002
佛政办发〔2024〕32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佛坪县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依法依规经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的集体建设用地。
(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和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不包括与农业农村资源无关的纯工业、纯商业项目用地。严禁随意扩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用地。主要包括乡村道路、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信、邮电、防洪、污水处理、厕所等公共设施;村级卫生室、敬老院、游客服务中心、村公益性殡葬用地等公益事业。
(三)农村宅基地。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汉中市农业农村局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汉农发〔2023〕113号)和《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佛办字〔2022〕6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范围
第三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申请主体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持项目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用地申请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主体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县农业农村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用地原则,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二)拟用土地权属清晰、四至界线无争议,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
(三)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地、公路铁路保护范围、文物保护管控要求和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流程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策划生成阶段。项目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初审,镇政府(街道办)就项目建设内容和选址用地范围向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秦岭办)、县文旅局等部门就产业准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认定、国土空间规划、地质灾害隐患、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地、河湖岸线、自然保护地、道路退距、文物保护等情况征求部门意见。
(二)研究决策。镇政府(街道办)汇总各部门意见情况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县政府备案。
(三)项目立项。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用地主体到县发改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四)用地预审与选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申请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手续,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供地政策等土地利用事项。使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五)农用地转用。项目建设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前,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办理农用地转用申请,并核实是否符合规划。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组织农用地转用报批。
(六)规划条件核定。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申请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定,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
(七)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申请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编制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将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八)集体土地审批手续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将土地供应方案以请示形式呈报县政府审批,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主体核发土地审批手续,并同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凭土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及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意见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第八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办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1〕37号)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初审并注明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农用地转用资料组卷报批,经县政府同意后将请示报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农用地转用组卷资料审查后,报市政府会议研究审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政府请示。
(二)县自然资源局请示。
(三)建设项目情况一览表。
(四)一表一方案,地类认定基础表、农用地转用方案。
(五)土地权属证明及权属汇总表。
(六)符合国土空间管控的文件及图表。
(七)城乡规划用途的说明。
(八)涉及占用耕地的,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提供耕地占补平衡确认单。
(九)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地类为林地,不涉及占用林业部门林权范围内的林地,需由县林业局出具不涉及林地的说明。
(十)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项执行、责任追究、结案呈批表等相关材料;不涉及违法用地的,出具无违法用地说明。
(十一)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准入情况的说明,提供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征求相关部门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地、河湖岸线、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隐患、道路退距、文物保护等情况的说明或评估报告。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转用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明确意见的请示。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决议材料。
(十四)县发改部门立项文件,需符合农村产业政策,并且以村级单位为立项主体。
(十五)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提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认定。
(十六)项目用地所在位置缩略图。
(十七)规划图,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图。
(十八)现状图,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1: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九)勘测定界报告,包括勘测定界报告书、勘测定界公司测绘资质复印件和勘测定界成果验收意见表。
第九条使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或已经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用地主体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申请。
(二)立项文件。
(三)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用地的集体决议材料。
(六)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同意项目实施及用地的报告。
(七)土地补偿协议。
(八)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总平面布置图。
(九)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附消防审查意见。
(十)税费缴纳凭证。
第十条统筹用地布局。引导农村融合产业项目向县城、重点镇集中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项目,可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15亩;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就近布局,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能超过5亩。
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镇政府(街道办)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审核、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规定和要求进行生产建设,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依据职能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入市后,鼓励单位或者个人等申请主体优先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政策出台后,以国家或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解释。
佛坪县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负面清单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禁不符合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的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三、严禁不符合《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四、严禁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项目建设;
五、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
六、严禁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建设;
七、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别墅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八、严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开办农家乐、民宿;
九、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镇村范围内选址的工业项目;
十、其他不适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情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