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规〔2025〕003—县政办003
佛政办发〔2025〕15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31日
佛坪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通组路、生产性道路、森林防火通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照“七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公路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适度超前的原则,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应按照村申报、镇办审查、行业部门审核论证、县审定的程序。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经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时应当明确公路的命名和编号。
第八条 列入规划项目库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新(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统筹规划交通安全设施、防护工程设施、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佛坪县森林防火规划,保证项目用地、用林需要,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林地。对已经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公路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用途管制。
第十一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二条 规划铁路、水利、电力、通讯、油气管线等各类设施时,需要上跨、下穿、并行于既有或者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县交通运输局的意见,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规划的相互协调。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由中央、省、市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 设计与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公路功能需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新(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一般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等保护。在自然保护地内修建农村公路,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办理准入许可,避免大挖大填,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等级公路指标和路基稳定性要求。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签订合同。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新(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公路交通安全设计规范》(JTGD81—2017)执行建设标准。
(一)县道原则按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山岭重丘地区)建设,路基宽度7.5米,路面宽度6.5米,设计时速30km/h;
(二)乡道原则按不低于四级公路(I类)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0米,路肩宽度为0.25米,设计速度15km/h;
(三)村道原则按不低于四级公路(I类)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0米,路肩宽度为0.25米,设计速度15km/h。受地形地貌影响或资金限制的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可降低至四级公路(Ⅱ类);
(四)通组路原则按不低于四级公路(Ⅱ类)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路肩宽度为0.5米,设计速度15km/h;
(五)生产性道路、森林防火通道原则按不低于四级公路(Ⅱ类)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路肩宽度0.5米,设计速度15km/h;
(六)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县道安防原则按B级护栏标准建设,乡道、村道、通组路原则按C级护栏标准建设,波形护栏最小长度不小于28米,混凝土护栏最小长度不小于12米。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审批权限审批(核准)立项。县道、乡道、村道、通组路、生产性道路、森林防火通道等项目立项审批由各行业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县发改局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审批(核准);
(一)县发改局负责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内容简单或不满足公路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作为施工设计,交通运输局不再审批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及批复报备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工程监管的依据。
(二)县财政局负责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预算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三)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和报告表的行政审批,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源地保护等手续的初步审查意见。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查和建设用地手续报批,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县水利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内水土保持、涉河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等手续审查批复,依法审批涉河施工许可,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和涉河施工全过程监管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审查,依法审批施工许可,组织项目验收、内部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聘请第三方协助审计。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全过程监管以及项目完工后的质量验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要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
(七)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生产性道路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县产业发展需求,审查生产性道路建设必要性和产业园区证明,出具生产性道路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
(八)县林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审查报批,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林地占用全过程管理工作。作为森林防火通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森林防火通道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做好行业监督指导工作。
(九)县审计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单位内审报告进行质量核查。根据县委审计委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对相关县级重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所上报工程变更设计应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其变更的范围、理由、依据必须充分,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业主代表现场认可,实行“四方会审”制度,共同审查工程变更设计,审查时对每份变更设计都应进行现场核实,保证变更工程的真实性和数量的准确性;未经“四方会审”变更手续不全的不予认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活动应当接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组织施工、合理确定工期、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标准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报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完成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清晰、准确、完整,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关键信息。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投资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可采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三)投资在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按照决策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或供应商。
(四)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实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劳务工资发放不低于建安费的15%。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二)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规范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对施工自检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或检测见证,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不超过工程中标价3%的质量保证金和不超过工程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实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合同约定和支付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实行计量支付,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项。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信用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工序管理,按照方案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等内容,实行常态化、闭环化、动态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展施工驻地选址初筛及安全评估,将驻地设置在地质良好的地段,严禁在已发现的滑坡体、泥石流或山洪影响区等危险区域设置驻地。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机具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新职工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重新接受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前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常态化维护、保养和更新。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无遗漏。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监管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长效机制。鼓励聘请技术专家、当地群众代表参与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针对农村公路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质量关键环节的把控。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对水泥、钢材、沥青、砂石等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查。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复核验证,确保配合比设计满足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质量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及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工程质量目标,主要原材料种类,路面混凝土及结构层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宽度、强度等关键质量指标,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应当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一)路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施工;
(二)路面底基层、基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基层、面层施工;
(三)桩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上部工程施工;
(四)预制构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安装施工;
(五)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期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五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建立完善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质量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行业监管中的应用。
第九章 环保管理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参照《绿色公路建设技术指南》,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减少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加强表土资源剥离和堆存管理,施工结束后用于复耕或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手续,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单位主体管理责任,不得超用地审批范围开展项目建设。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强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保护及湿地保护,必要时可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维护生境的连通性。尽量避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古树名木,必要时进行异地保护。强化弃土弃渣场安全防护和生态保护修复,严禁随意弃土弃渣。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重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依法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路段,跨越Ⅱ类及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要按照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设置桥(路)面径流水收集系统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运输、贮存过程扬尘污染,加强取弃土场、拌合站和料场等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符合排放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机械。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特点与环境特征,制定合理可行的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满足标准要求或不恶化。
第十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县公安交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六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料编制归档工作,竣工资料一并移交。
第六十一条 县道移交至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管养,乡道、村道、通组路、产业路、森林防火通道按照属地管理移交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