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字〔2021〕12号
周成德:
身份证号码:612********4120611
地 址:佛坪县大河坝镇五四村三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曹国华(执法证号F1245188245C)、吕丹(执法证号F1245188247C)于2021年11月20日对你个人实施的秸秆焚烧事件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佛坪县大河坝镇五四村杜家梁处整理土地过程中,将清理出来的枯枝、杂草进行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现责令你个人立即:
停止焚烧秸秆行为,并对已焚烧的残余物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个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佛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个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佛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