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4〕3号

汉中市金兴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6YU19L4L                

地址:佛坪县陈家坝镇陈家坝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帆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2),于2024年4月16日18时02分至19时18分对汉中市金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内堆存的砂石物料覆盖不完全,部分物料露天堆存,部分围挡设施损毁未修复。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6日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27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处3-5万元的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