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字〔2024〕1号

王俊:

身份证号码:612******080816                 

地址:佛坪县陈家坝镇陈家坝村一组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2),于2024年4月16日13时20分至14时15分对大河坝镇共力村六组木耳沟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内堆存的砂石物料覆盖不完全,部分物料露天堆存,围挡设施损毁,未及时进行修复。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16日、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6日现场照片等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

对木耳沟堆场内堆存的砂石物料进行整治,落实围挡、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佛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佛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