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字〔2024〕2号 

周波:

身份证号码:610******150278               

地址:佛坪县石墩河镇石墩河村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2),于2024年4月16日16时20分至16时55分对石墩河镇薅林湾引汉济渭马家滩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在该堆场内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南侧露天堆存砂石物料,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6日现场照片等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

对石墩河镇薅林湾引汉济渭马家滩堆场南侧堆放的砂石物料进行整治,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佛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佛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