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字〔2024〕3号

汉中市金兴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6YU19L4L                

地址:佛坪县陈家坝镇陈家坝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帆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2),于2024年4月16日18时02分至19时18分对汉中市金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内堆存的砂石物料覆盖不完全,部分物料露天堆存,部分围挡设施损毁未修复。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6日现场照片等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

对场地内堆存的砂石物料进行整治,落实覆盖措施,对破损围挡进行修复。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佛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佛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