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2024〕5号
陕西海润华盈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鹏
地址:佛坪县岳坝镇草林村一组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猪养殖场设置的临时储罐(用于抽取化粪池污水、粪便时盛装畜禽粪污转运使用)发生泄漏,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你公司未及时向我局进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0日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处理:
1.对设置的临时储罐进行清理,严防发生同类事件;
2.结合你公司实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
3.禁止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通过管道、沟渠等途径外排。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