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2024〕6号
当事人名称:佛坪县黄家湾免烧砖厂:
法定代表人:翟玉辉
地址: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黄家湾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东侧堆存的石粉、东北侧堆存的砂料等原材料未落实覆盖措施,露天堆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2.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3.2024年6月20日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佛坪县黄家湾免烧砖厂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资格。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现责令你厂:
1.立即对厂区内东侧堆存的石粉、东北侧堆存的砂料落实严密覆盖措施,禁止露天堆存各类易起尘物料;
2.开展场地地面洒水降尘,防治扬尘污染;
3.完善场区内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并确保正常使用,防止造成各类环境污染。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