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查封决定书
陕F佛坪环查(扣)字〔2024〕1号
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
地 址:佛坪县长角坝镇田坝村小南沟
法定代表人:高西海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长角坝镇田坝村小南沟建设的混凝土加工项目废水沉淀池存在破损现象,无法正常使用,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混凝土生产线控制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