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4〕4号
陕西海润华盈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鹏
地址:佛坪县岳坝镇草林村一组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设置的临时储罐(用于抽取化粪池污水、粪便时盛装畜禽粪污转运使用)发生泄漏,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后虽及时采取了处理措施,但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10日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四)水污染防治类,26.“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但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处2万元-3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