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佛办字〔2021〕138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如下:
一、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夯实河长、湖长职责,构建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二、加快河湖连通工程建设,促进水资源空间均衡,切实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负责重要河流、水库、湖泊及河口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三、负责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指导计划用水管理,统筹生态环境用水,负责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新水源地建设。
五、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六、开展河湖“四乱”整治,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的物体开展整治、清理,加强水污染源头管控,确保水生态安全。
七、严格规范管理河道采砂、采石,负责对河道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督促指导全县水电站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加强生态流量下泄监督。
九、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