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县住建局接群众举报: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运输的建筑垃圾正往袁家庄街道办东岳殿村水田沟方向行驶,可能存在乱倒建筑垃圾。县住建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人提供的信息线索,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高某某正在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东岳殿村水田沟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佛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当事人高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