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佛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佛政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企业复工复产等相关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研究制定了《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财税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措施》、《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商贸流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援企稳岗就业创业工作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中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佛坪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财税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财税支持措施。

一、认真执行税收优惠。坚决贯彻国家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税费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不折不扣地落实落细、应享尽享。支持防护救治,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物资供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鼓励公益性捐赠,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支持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纳税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税务部门合理调整当期纳税定额。(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二、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县政府批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县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局、金融办)

三、强化纾困资金支持。按市县联动的要求,筹措纾困资金,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先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等临时性纾困帮助。(责任单位:财政局、经贸局)

四、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政府资信融资担保机构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用。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0.5%,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对确实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缓交担保费。(责任单位:金融办、经贸局、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其疫情期间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经贸局、财政局)

六、加大收入返还力度。对旅游、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第三产业行业企业,在疫情期间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财政列支返还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税务局、经贸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教体局、财政局)

七、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在疫情期间,对复工的工业企业、承担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企业,积极争取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经贸局、财政局)

八、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个人),疫情期间减免不低于1个月的房租;对租用企业(房东)经营用房的,鼓励营业用房业主(房东)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企业(个人)租金,对疫情期间就房租缴纳的税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县财政根据房租减免税凭据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

九、强化政府采购支持。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采取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除门槛、预付货款等方式给予支持。流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在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应急物资投放运输过程中,县财政对运输装卸、检验检疫等费用给予财政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

十、给予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城市公交及城乡班线运营亏损,县财政全额补助。鼓励出租车公司减免承租等费用,减免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县财政视其减免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十一、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补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在落实好参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的工作补助的同时,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人员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卫健局、财政局)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落实中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稳步有序推动全县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根据企业疫情防控到位情况,优先组织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需要、满足群众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行、本地用工为主和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企业复工复产。其他企业在疫情防控到位的情况下有序推进复工复产。(责任单位:规上工业由经贸局负责,规下工业由各镇办负责)

二、提高复工复产效率。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专业帮扶、专人指导等方式,主动上门,“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确保企业疫情防控组织管理到位、防控物资储备到位、环境消杀到位、防控宣传到位、返岗排查到位、法人承诺到位。由复工企业向县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健部门派驻监督员并对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经贸局、各镇办牵头,卫健局配合)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中省市支持范围,积极将相关企业申报纳入中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支持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经贸局牵头,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照相关财政支持措施给予补贴。疫情期间,向企业免费提供一体化办公、视频会议、无人化疫情排查、远程办公等大数据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加强疫情防控、恢复生产、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经贸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建立领导包抓、派驻联络员和日报制度,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复工复产和生产要素供需情况。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通信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延期交纳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经贸局、人社局、金融办、地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六、强化交通运输保障。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员工通勤、物流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由交通部门予以支持保障,确保员工上下班、原料购进和产品运输通行顺畅。(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镇办)

七、帮助企业稳定市场。对已与市内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经贸局、财政局)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商贸流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帮助商贸流通企业重塑信心、共渡难关、稳定发展,保持商务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大协调和调度,确保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流通企业在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物资投放运输过程中,县财政对转运装卸、检验检疫等费用给予财政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

二、加强保供企业支持。对经营生活必需品,且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企业单位,按照相关财政支持措施,给予不超过企业申报营业收入所计算的纳税总额的补贴。(责任单位:经贸局、财政局,各镇办)

三、强化网络消费经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充分挖掘产业链潜能,鼓励和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千方百计增加货源和保障供应,开展特色化、定制化到家的服务。通过开展网络直播等模式实现居家营销,共同发展“宅经济”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模式。对在疫情期间开设生鲜产品、生活必需品、佛坪特色农产品线上购买、线下无接触配送的商超、电商企业及配送平台,按配送量进行补贴。对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坚持分拣、配送的人员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经贸局、财政局,各镇办)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援企稳岗就业创业工作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印发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精神,扎实做好援企稳岗和就业创业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做好缓缴社保费和援企稳岗工作

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中省市出台新的免减缓政策后,按最新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医保局、养老经办中心)

2.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医保局)

3.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在疫情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除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外),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医保局)

4.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减少证明材料,简化经办环节,缩短办理时间,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开辟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绿色通道,主动提供服务,做好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责任单位:人社局、医保局)

二、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5.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办)

6.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员工流失,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企业缴纳三项保险费的100%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办)

7.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外地就业的佛坪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点对点”岗位推送服务。对在复工复产企业参加见习的失业青年,给予最长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1200元。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办)

8.返乡后超过6个月未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在当地就业扶贫基地、社区工厂就业的,比照贫困劳动力享受吸纳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就业扶贫基地每人500元、社区工厂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在养老护理家政行业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在本县初创的创业实体,按其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办)

9.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实施兜底安置。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村(社区)可以开发1-2名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用于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村(社区)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优先招用身体健康、熟悉村情社情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申报、管理并享受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执行至一级响应解除后一个月。(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办)

10.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办)

11.加大线上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全面推行“互联网+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的线上申请、审核和办理。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办)

12.疫情期间,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疫情期间提供全额免除房租、物业等费用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标准化创业平台,按照相关财政支持措施给予补贴。优先安排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入驻,已入驻的中小企业入驻期限在原基础上再延长1年,原享受优惠政策不变。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办)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3.扎实做好务工人员招聘上岗。组织开展务工人员全覆盖走访摸排,全面掌握劳动力技能特长、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提升线上“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招聘活动成效,加强输出输入地对接,对输入人员较多的地区,采取点对点包车方式,专人专车护送到岗。对3月底前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自驾方式赴市外务工的企业员工,交通费用凭实名车票、劳动合同或返岗证明等参照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转移交通费补贴政策予以补助。按照“政策送到村、岗位送到户、培训送到人、补贴送到家”的原则,帮助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方式多种渠道实现就业创业。延长大学生报到接收时间,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报到手续。(责任单位: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各镇办)

14.鼓励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对疫情期间,具备自主培训能力企业和委托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理论培训和居家练习实训等形式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等七类人员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服务,培训方案申报、备案、审核、补贴资金拨付等流程均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责任单位:人社局、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各镇办)

四、全力稳定劳动关系

15.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疫情期间,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责任单位:人社局、发改局、总工会、工商联)

16.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召开职代会协商延期支付。(责任单位:人社局、发改局、总工会、工商联)

17.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责任单位:人社局、发改局、总工会、工商联)

18.支持协商处理未返岗期间生活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1200元/月发放生活费。(责任单位:人社局、发改局、总工会、工商联)

19.指导规范用工管理。企业不得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拒绝员工返岗工作,不得拒绝聘用招录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动员职工返岗。(责任单位:人社局、发改局、总工会、工商联)

20.延期劳动仲裁时限。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责任单位:人社局)

五、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21.要切实发挥“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掌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感染新冠肺炎患者家庭的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切实发挥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对因探亲、务工、滞留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感染患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镇(办)或县民政局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疫情影响。遇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方式,充分发挥镇(办)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因新冠肺炎或疫情防控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无收入来源或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导致家庭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的家庭或个人,可先给予一定的临时救助,后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责任单位:民政局,各镇办)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驻佛及双管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