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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全面加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佛返佛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故意瞒报、谎报健康状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检查、排查登记、隔离观察等管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其他重点地区返佛入佛人员,故意绕开入佛通道和县域内其他通道设立的疫情防控服务点、检查站进入佛坪境内,或者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场、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测温扫码、询问登记、身份信息核查、车辆检查、劝返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听劝阻、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制造事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车、客运车辆、旅游包车以及其他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非法将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或者明知他人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检测、检查,偷运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他人进入县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拒不配合调查,隐瞒实情的,从重处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等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令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采取的预防、隔离、管控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被采取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管控措施的人员,在隔离管控期间不服从管理,或者擅自脱离管控,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疫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劝告、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执行,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违规举办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活动、开设培训(辅导)班等聚集性活动,或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规从事茶楼、棋牌室、KTV、网吧、洗浴等经营活动,或者违规参与聚餐、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从重处罚。

六、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等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间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事实、虚构事实,故意躲避,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谣言,或者明知是谣言而传播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具有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查处打击。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佛坪县公安局

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