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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坪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政办发〔2022〕28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佛坪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现将修订的《佛坪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佛坪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扩大有效投资的支撑引领作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有力、推进有序,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对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撑作用大,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带动性强,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类项目,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三产融合等重大产业项目,能够带动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文物、体育、民政、就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类项目,包括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建立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一)县政府成立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项目储备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督查、考核。 

(二)县级部门、各镇(街道)是本行业、本辖区重点项目建设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筛选申报、协调推进、跟踪督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审批报建、环境保障及项目融资等有关问题,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并投产达效。同时,有关县级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优先保障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要素,全力做好用地审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节能审查、风险评估等服务工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第二章 重点项目的谋划和储备

第四条 县发改局每年初提出年度项目谋划工作任务,经县政府同意后下达各部门、镇(街道)执行。各部门、镇(街道)围绕中央和省市县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及我县资源禀赋、短板弱项等,谋划一批产业结构优、发展后劲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建立全县重点项目储备库,各部门、镇(街道)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当年储备项目总投资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的1.5倍,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镇(街道)要建立本级(近三年)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谋划、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超出部分据实解决。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发改发〔2019〕116号)文件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项目类别。县级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其中重点建设项目按建设进度分为续建和新建。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且未建成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当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能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审批类已开展建议书编制的项目、核准类已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项目、备案类已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标准。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生态环境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整县整镇推进类项目可打包申报,具体标准以当年下达申报文件为准。

第九条 申报程序。县级重点项目由各部门、镇(街道),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以正式文件报县发改局。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县发改局对各部门、镇(街道)申报的项目,根据申报标准和条件逐一审查论证,组织编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并将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县政府研究、县委审定,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县发改局根据上半年项目计划实施情况,每年7月初启动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工作。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难以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推进快、可在年内开工建设的前期项目,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原则上,中期调整的项目年度投资额应保持增减平衡。

第四章 重点项目推进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领导包抓制度。每年列入县级计划的重点项目及重大前期项目,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包抓,实行县级领导包抓推进制度。包抓领导对包抓项目负总责,全面负责包抓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制度。坚持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项目责任单位须于每月24日前将本月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负责建立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实行全流程、全方位、精细化管理,并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开工项目必须形成实物工程量,项目责任单位应如实准确填报完成投资和工程进度。

 第十四条“五个季度”抓项目制度。推动项目建设元季抢开、一季度冲刺、二季度全开、三季度抢建、四季度收官。要加快开展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清单和销号管理,明确责任和时限,确保元季度、一季度、二季度新开工项目开工率分别达30%、80%、100%。

第十五条 现场办公制度。包抓重点项目的县级领导不定期深入项目现场,组织召开项目推进现场办公会,对项目全面进行会诊,集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观摩检查制度。做好市级重点项目观摩相关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县级重点项目观摩检查活动。通过观摩检查、研判形势、交流经验,促进各部门、镇(街道)比学赶超,掀起项目建设热潮。

第十七条 调度会议制度。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调度会议,对涉及范围广、推进难度大、存在问题多、建设进度慢的项目进行会商研究和问题交办。

第十八条 “红旗项目”“蜗牛项目”评选制度。每季度根据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评选,提出“红旗项目”和“蜗牛项目”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通报公布。

第十九条 挂牌督办制度。对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久拖无进展、群众意见大、引起上级领导高度关注或媒体曝光批评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项目推进中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推诿扯皮、插手干预工程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竣工,进展缓慢或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考核制度。对重点项目及重大前期项目、项目谋划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考核。制定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办法,由县发改局牵头,联合相关单位,组成重点项目考核小组,半年、年终统一组织考核。通过自查研判、考察核实、量化评定,综合计算各责任单位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工作实绩,每年评选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先进单位(不超过10个);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及扩大有效投资先进个人各10人,每个先进单位奖励现金2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第五章 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与要素保障

第二十三条 便捷项目审批。各项目审批部门要建立县级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精简审批流程,推行联审制、代办制、不见面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四条 强化资金支持。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县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好政银企合作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县级重点项目。鼓励民间和社会资金进入重点项目建设领域。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统筹解决重点项目的补充耕地问题。积极实施土地大收储制度,最大限度为重点项目建设储备土地资源。同时,要持续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快清理无效建设用地批文,通过“增存挂钩”方式争取中省用地计划指标,缓解项目用地指标难题。

第二十六条 依法减免规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重点项目的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依法按下限标准执行。重点项目涉及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第二十七条 保障建设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种收费。交通、电力、供水、燃气等单位,要对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用电、用水、用气等配套要素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问责。坚持对各部门、镇(街道)重点项目工作过程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县发改局负责进行月度考核,并会同县考核办进行半年、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重点项目工作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排名后3位的部门、镇(街道),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二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镇(街道)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重点项目工作,为重点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佛坪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佛发改发〔202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