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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限:2023年10月17日-10月25日止。

在公示期间如对《布局规划》有新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时限内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15891620100

地址:佛坪县烟草专卖局(佛坪县河堤街52号)

邮箱:765544817@qq.com

佛坪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17日 


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综合因素制定《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行政许可事项。佛坪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应当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组合运用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发挥烟草专卖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根本,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中心,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核准经营烟草制品,申请前已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具有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四)符合本《规划》的其他标准。

(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按照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将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所在地、建制村、独立市场单元、特殊区域等五种类型。每种类型市场依据特点采用不同布局方式。

(一)城镇市场类型划分

1、城区指当地城区主体区域(含县城),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乡(镇)所在地指乡(镇)政府驻在的市镇,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3、村指依法设定的行政村,包含行政村所辖全部区域。

4、独立市场单元指相对封闭管理的区域。如:景区、候车(机)厅、高速服务区、商场、统一管理的集贸市场、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以及监狱、军队、中大型工厂、大学生活区内部等。

5、特殊区域是指中小学周边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设置烟草零售点的区域。

(二)布局方式:按照不同市场类型分别采用容量控制和“容量+距离”的布局模式,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性。

1、城区采用“容量+距离”布局的方式,按照每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细化到每个街道。主要街道:新街、府前街、河堤街、迎宾路、熊猫大道,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次要街道:老街、工字街、塘湾路、椒溪东路、椒溪西路、振兴中路、振兴北路、黄家湾路,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2、乡镇(镇政府驻在地)采用“容量+间距”方式布局,按照每35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店间距不少于30米。

3、村采用容量控制方式布局。按照每35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250人,但不足350人的情况可按照350人计算。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村的人口数量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量为标准数量。

4、独立市场单元按照总量控制的布局方式设置。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移民搬迁安置区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相对封闭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市场临街的附属门店按照城区布局方式执行),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每1000㎡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最高不超过5个。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旅游风景区可设置1-3个零售点,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300人及以上的企业,为满足内部员工消费需求,在企业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生产区设置1个零售点。

其他独立市场:火车站(高铁动车站)每个候车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加油站内零售点(需提供安全评估证明)不超过1个;中大型商场内部允许设置零售点的,按照不低于2000㎡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布局。营业面积在1000㎡以上的宾馆、酒店,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在营业场所内部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沿街且对行人开放的营业场所除外)。

5、特殊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禁止区域外沿向外继续延伸100米的范围内,实行“数量限制、只退不进”的方式布局,限制数量以当年有效持证户数量为基准设置。

6、优抚对象:弱势群体在首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自主择业(就业)的非供养军残退伍军人和两参退伍军人,首次烟草专卖零售申领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5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本人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就业或生活困难的烈士家属(含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烟草专卖零售申领许可证时不受当地合理布局限制,一份烈士证明材料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上述优待标准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驻店经营,不包含委托、合伙、聘用经营等情形。

7、其他要求:城区及乡镇内供周边居民出行的背街小巷不设置卷烟零售点,已经存在零散零售点的背街小巷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以现有数量作为布局零售点的数量依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专卖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9、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或列入当地政府部门“失信人员名单”的。

10.本款规定第二到第九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合伙经营人。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书报亭、扶贫专柜及其他固定设施在有效存续期内,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的。

4、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包括但不限于水产调料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主营洗涤护理类、办公用品及其耗材店、熟食肉食及面条等加工销售、餐饮烧烤小吃店、洗车店、五金店等经营场所。

5、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网吧、博物展览场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家纺店、彩票店、书店、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照相馆、浴室等经营场所。

6、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7、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8、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9、经营场所位于办公楼内、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住宅小区私家车库等。底层用于对外的商业用房除外。

10、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售卖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信息网络(如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4、实地核查尚未正常营业的。

(四)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内部及通道口半径50米以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3、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营学生用品的文具店、母婴用品店、玩具店等。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禁止售烟的特殊区域。

第八条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群体、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对行政区域内各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置指导数,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指导数量以省局下发的数量标准为准)。达到数量上限时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条本《规划》所称“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周边”是指自学校、幼儿园、少年宫进出通道口中心为圆心,以限制距离为半径向外覆盖的全部区域。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直线距离。新申请的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方法:以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点,从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含十字路口的另一街道的零售点)。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规划》中的人口数以县、镇、村常住人口统计为准,常住户数以物业或村委会提供的该区域常住户数为准。

如申请人对佛坪县烟草专卖局所取得的常住人口和常住户数数据有质疑的,可书面形式提供政府部门最新数据,并加盖政府部门公章。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的优抚对象是:

1、弱势群体主要指:城乡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视力一、二级;肢体一、二级;听力一、二、三级;言语一、二、三级残疾证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注册登记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就业残疾人。

2、优抚对象主要指: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且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烈属、退伍军人,如:烈士家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自主择业(就业)非供养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中自主择业(就业)退伍军人等。

第十三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四条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划》实施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佛坪县烟草专卖局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修订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本规定经听证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佛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9月26日佛坪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佛烟字(2021)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