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当事人(单位) | 简要案情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时间 | 执法人员 |
1 | 佛林罚决字〔2024〕第1号 | 薛某某 | 2024年1月16日,佛坪县林业局按照森林督查图斑对薛某某在西岔河镇银厂沟村三组(关宝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改造提升工程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查,薛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9㎡(0.31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责令在2024年7月31日前恢复原状 ;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090元。 |
2024年2月4日 | 焦侃 周星良 武筠峰 |
2 | 佛林罚决字〔2024〕第2号 | 沈某某 | 2024年3月19日,佛坪县林业局按照森林督查图斑对沈某某在大河坝镇共力村七组木耳沟(大河沟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改造提升工程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查,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4.4㎡(0.156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责令在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原状 ;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40元。 |
2024年5月6日 | 焦侃 周星良 武筠峰 |
3 | 佛林罚决字〔2024〕第3号 | 陶某某 | 2024年3月21日,佛坪县林业局按照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对陶某某在袁家庄街道办袁家庄村三组(堰沟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蓄水池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查,陶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责令在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原状。 |
2024年5月11日 | 焦侃 周星良 武筠峰 |
4 | 佛林罚决字〔2024〕第4号 | 刘某某 | 2024年3月21日,佛坪县林业局按照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刘某某在袁家庄街道办袁家庄村三组(堰沟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蓄水池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查,刘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责令在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原状。 |
2024年5月11日 | 焦侃 周星良 武筠峰 |
5 | 佛林罚决字〔2024〕第5号 | 鲁某某 | 2024年3月21日,佛坪县林业局按照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对鲁某某在袁家庄街道办袁家庄村三组(堰沟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蓄水池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查,鲁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责令在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原状。 |
2024年5月11日 | 焦侃 周星良 武筠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