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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佛坪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试行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佛坪县发展和改革局

佛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佛坪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试行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佛坪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包括佛坪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佛坪县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佛坪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1.高层:一级1.2元/平方米/月、二级1.1元/平方米/月、三级0.9元/平方米/月、等外0.65元/平方米/月。

2.多层:一级0.6元/平方米/月、二级0.5元/平方米/月、三级0.4元/平方米/月、等外0.35元/平方米/月。

(二)佛坪县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1.室内停车场

一类服务等级:35元/车位/月、二类服务等级:30元/车位/月、三类服务等级:25元/车位/月。

2.露天停车场

一类服务等级:20元/车位/月、二类服务等级:15元/车位/月、三类服务等级:12元/车位/月。

3.临时停车服务费:2元/次/4小时。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

佛坪县县域内成立业主大会前的住宅小区(高层、多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一费制”

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即物业服务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四、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市住建局制定的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按照市住建局制定的汉中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实行分类别收费。佛坪县住建局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人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的年度评价、认定、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质量等级、信用评价等级、服务事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本标准自正式印发起试行,凡之前与本标准不符的,按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及反馈方式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9月17日至2024年10月17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向佛坪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0月17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并请留下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电话:0916-8913642   通信地址:佛坪县新街2号

附件:

1.佛坪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2.佛坪县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试行)

附件1:

佛坪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元/月/㎡)

高层

多层

一级

1.2

0.6

二级

1.1

0.5

三级

0.9

0.4

等外

0.65

0.35


说明: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汉住建发〔2021〕168号),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2.高层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带电梯的住宅,七层不带电梯的参照多层收费标准:多层指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带电梯的住宅,六层及以下带电梯参照高层收费标准:老旧住宅改造后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3.“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物业服务费按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4.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附件2:

佛坪县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室内

露天

按月

按次

按月

按次

一类

35

2元/次/4小时

20

2元/次/4小时

二类

30

2元/次/4小时

15

2元/次/4小时

三类

25

2元/次/4小时

12

2元/次/4小时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佛坪县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依据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汉中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的通知》

(汉住建发〔2023〕116号)执行,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

2.三十分钟之内不得收费,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4小时为一次。

3.子母车位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机械车位的停放服务费参照一级标准执行,上浮不超过10%。

5.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共区域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应单独记账,支出由全体业主决定,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用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支出,物业公共区域车辆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的收取,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6.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