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防范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及人员伤亡事故,现就禁止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佛坪县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具体为:(1)海拔2000m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2)沙窝水源地、椒溪河水源地及周边一级保护区;(3)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陕西观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陕西省龙草坪林业局国有林场。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通告中违规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
三、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四、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造成自身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和产生救援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自县域外非法进入佛坪县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和景区的单位和个人,镇(街道)、村(社区)、景区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一经发现,可向秦岭保护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秦岭保护,人人有责”“文明登山,从我做起”,为了更好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大力倡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规穿越,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举报电话:0916-8912805
佛坪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秦岭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生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