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坪县发展和改革局等三部门《关于健全我县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佛发改发〔2025〕210号)文件要求,我局涉及涉企收费项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现将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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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水利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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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单位) |
收费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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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坪 县 水 利 局 |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
缴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库 |
根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 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及补充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 收费标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 征收主体调整:《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9号) |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
在本县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1)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 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涉企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