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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旅游兴业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旅游兴业贷”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佛坪县“旅游兴业贷”实施办法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全县乡村旅游领域的信贷支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主体

(一)政策基本情况。结合我县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金融产品,创新打造“旅游兴业贷”系列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强化全县文旅产业金融保障。

(二)支持重点领域。对发展田园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红色旅游、特色餐饮、民俗体验、乡村民宿、共享农庄、线上云游、旅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业态的各类旅游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三)支持重点主体。重点支持从事民宿、酒店、农家乐、旅游商品加工销售等旅游产业链上的农户、个体工商户、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企业(含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各镇(办)每年向县文旅局推荐支持经营主体的名单,县文旅局复核后确定全县重点支持经营主体名单。

二、金融支持政策

(一)定制优惠金融产品。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定制金融产品,具体为各类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信贷业务等。

(二)提供全面金融支持。对在佛坪县境内旅游产业链上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旅游兴业贷”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先用信用贷款方式支持,信用贷款额度不足部分由贷款人协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担保,或者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

(三)制定贴息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具体包括贴息资金核定、贴息对象、贴息贷款金额、贴息比例、贴息流程、贴息方式等事项的贴息政策文件执行。

(四)引入担保机构。贷款人在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自身没有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的,推荐贷款人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察同意提供担保增信的,担保费由贷款人承担。

三、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贷款人向管辖镇(办)申请,填写“旅游兴业贷”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管辖镇(办)对符合“旅游兴业贷”申请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县文旅局核验;县文旅局核验同意后,提交贷款发放银行管辖营业网点受理。

1.贷款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发放银行辖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的自然人(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并符合佛坪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准入相关规定,按要求提供贷款资料;

2.贷款企业是在辖区内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贷款发放银行法人客户贷款准入相关规定,按要求提供贷款资料;

3.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4.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

5.办理保证贷款的,需要保证人按照相关贷款办理要求,提供贷款资料并履行相关担保手续;办理抵质押贷款的按照相关贷款办理要求,提供贷款资料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6.贷款发放银行需要的其他贷款资料。

(二)贷款用途

1.贷款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相关规定,主要用于贷款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

2.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2)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3)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4)不得用于购房,不得流入或变相流入房地产市场;

(5)不得用于支付按揭类贷款首付;

(6)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三)贷前调查

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必要时可邀请属地镇(办)和县文旅局参加贷前调查;属地镇(办)和县文旅局调查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进行双认定。

1.与贷款人面谈;

2.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

3.调查贷款人信用情况、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

4.了解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5.了解贷款担保抵押情况,对自身担保抵押条件不足的,推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根据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律,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授信期限按照借款主体、贷款种类等要求合理确定。贷款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借款期限,但不得超过借款主体、贷款种类等要求的最长期限。贷款到期前,贷款人还有资金需求或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镇(办)对贷款人是否符合继续贴息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县文旅局核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考县文旅局核验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贷款人办理展期、转贷、续贷手续。

2.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在发放贷款时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按期结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灵活的还款方式。

(五)贷款发放

对于县文旅局核验同意贴息的借款主体、报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的“旅游兴业贷”、经贷前调查认定可以办理的贷款,按照信贷管理相关政策向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贷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并将实际发放金额反馈至各镇(办)、县文旅局。

(六)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

1.贷后管理。贷款发放银行履行贷后管理主体责任,管辖镇(办)、县文旅局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定期开展回访,到贷款项目地了解贷款使用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真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

2.贷款回收。贷款发放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贷款人及担保人进行提醒,提示贷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提醒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督促贷款人按时还款。对贷款到期1个月仍未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上门催收。经自行催收仍未还款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法律手段催收。政府不承担贷款未收回的责任。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经办部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法按规定追究相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停止贴息并收回贴息资金和贷款本息。

(二)各镇(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事求是为贷款人(企业)申报“旅游兴业贷”办理相关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不让群众多填表多跑路,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在“旅游兴业贷”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佛坪县鼓励支持文旅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






附件

佛坪县鼓励支持文旅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及陕西省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县政府特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财政金融贴息政策,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和发展文旅产业新业态,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速产业升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坪县注册并纳税,从事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等旅游产业链上的农户、个体工商户、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企业(含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特别是致力于创新业态、融合发展模式的涉旅实体。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主要对象:全域旅游发展各类经营主体,如民宿(酒店)、农家乐、旅游产品加工销售、田园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红色旅游、特色餐饮、民俗体验、共享农庄、线上云游、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旅游产业链上的农户、个体工商户、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企业(含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

第四条基本条件:个人贷款人应当从事旅游产业经营项目,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信贷记录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企业(含小微企业)应当从事旅游产业经营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证照齐全,具备合规合法的生产经营条件,信誉良好,依法足额纳税,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及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贴息标准与方式

第五条贴息标准:全域旅游发展各类经营主体,符合“旅游兴业贷”贷款条件的,按照佛坪县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放款额及以下标准进行政府贴息扶持。

1.个人“旅游兴业贷”贷款金额60万元(含)以内;

2.企业“旅游兴业贷”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内;

3.“旅游兴业贷”贴息最长期限24个月。贷款发放银行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贷款主体信用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档期LPR+30BP;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每个自然年度进行贴息申请,即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应贴息资金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

4.依据贷款实际使用时间、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标准给予贴息;对于未使用的贷款金额部分不予贴息。

第六条贴息方式:采用“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经营主体先行支付贷款利息,经审核后,按照贴息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借款主体先向银行支付利息,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应贴息资金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县文旅局对经营主体开展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贴息标准计算贴息金额,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贴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贴息资金。若贷款本息偿还出现逾期,不予贴息。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流程:经营主体符合“旅游兴业贷”申请条件的,填写《佛坪县“旅游兴业贷”申请表》,提供申请所需资料,由管辖镇(办)对贷款人是否属于重点支持经营主体、是否属于贴息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县文旅局核验。县文旅局核验同意后,贷款人将《佛坪县“旅游兴业贷”申请表》送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管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

经营主体申请“旅游兴业贷”所需资料:

1.贷款人为个人:①佛坪县“旅游兴业贷”申请表;②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贷款人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④银行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资料。

2.贷款人为企业或经济组织:①佛坪县“旅游兴业贷”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企业或组织提供对公账户信息;⑤银行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发放: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管辖营业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按照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发放贷款。

(三)贴息认定:由县文旅局对贷款人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于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经营主体旅游产业发展和本息偿还情况进行贴息认定。

经营主体需提供资料:①贷款清息票据;②佛坪县“旅游兴业贷”申请表。

(四)贴息发放:经县文旅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贴息资金到县文旅局,县文旅局通过转账方式将贴息资金支付给经营主体银行账户。

第八条审批周期: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审批流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贷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利息补贴:

(一)私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改变后不符合本办法的贴息范围;

(二)因故停产停业;

(三)擅自变更、转让经营实体;

(四)贷款人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五)县文旅局认定为不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于虚假申报、骗取贴息资金的行为,将追回贴息资金,并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相关工作要求。

(一)县文旅局具体负责《佛坪县鼓励支持文旅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的落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有效运行。

(二)各申报经营主体要确保产业项目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凡申报对象自身有涉法涉诉或项目合法合规性手续不全的,均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加强沟通、密切衔接,确保贷款投放精准、便捷、高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佛坪县文旅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需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