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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的告知书

广大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驾驶人:

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车擅自加装车箱、棚架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电动车、摩托车出厂时的结构、安全性能已通过法定检测,擅自加装遮阳伞(雨篷)改变了车辆原有外形尺寸与安全技术参数,属于非法改装行为。

二、安全风险

加装遮阳伞、雨篷会改变车辆原有结构及尺寸,遮挡驾驶人视线,增大风阻,降低车辆稳定性,易引发侧翻;其框架在事故中极易对驾乘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整治及处罚措施

(一)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所有已加装遮阳伞、雨篷的车辆车主,必须立即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主动拆除整改的,不予处罚。

(二)逾期未拆除继续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现场强制拆除并收缴违规装置:

1.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电动自行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因加装遮阳伞、雨篷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温馨提示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拆除违规加装的遮阳伞、雨篷,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佛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