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佛政办发〔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佛坪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佛坪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佛坪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认真落实中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1.《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和资料。

依据:1.《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2.《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提供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应书面告知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依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七)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1.《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九)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之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其中之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要求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上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精神,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四)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附件:1.佛坪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2.佛坪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行政机关)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有关驻佛及双管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