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政办发〔2011〕52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佛坪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 八 月十八日
佛坪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20号)和《汉中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及廉租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管理的具体承办、协调机构。
县发改、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上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已配租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租金核减,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佛坪县非农业常住户口,在本地常住1年以上;
(二)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单身家庭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三)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本地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连续6个月以上。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县房改办会同物价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制定或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省划拨专项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后的余额;
(四)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买、新建、改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应在10%。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律控制在每套50平方米以内;每套独立成户,设有相应的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并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政府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县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专用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2.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其他相关的证明。
(二)初审。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完整资料后,由县房改办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县房改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复核。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房改办给予登记;凡有异议的,县房改办应在10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轮候。对已经登记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县房改办根据其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本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轮候期间,由县房改办根据保障资金筹措和廉租住房房源落实情况,分批逐年安排落实。经县民政局和房改办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准予优先安排廉租住房轮候或发放租金补贴。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改办。经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要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腾退现有住房。对已经入住廉租住房的承租户,从入住之日起,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住廉租住房的、在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房改办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经县民政局、房改办共同认定的孤、老、病、重度伤残且无生活来源的特困家庭,可享受租金核减。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房改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房改办、民政局每年定期对承租户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改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或县住建局申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七)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八)整户迁出本县的。
第十八条 县房改办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要求承租户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出住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的,县房改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由县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由县住建局依据《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房改办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或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发由县房改办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7日发布的《佛坪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试行办法》(佛政办发〔2008〕7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住房 管理 办法 通知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
县委,人大,政协,县纪委,人武部,法、检院。
驻佛及各双管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 月 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