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佛政办发〔2019〕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资产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增强产业扶贫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佛坪县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领域资金全方位、全口径、全过程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成效,明确监管范围、重点和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成效考核及各级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督查督导等反馈发现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全面整改,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11 号)和中省市县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全面落实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政策规定,以建立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实现扶贫绩效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问题导向、严把关键环节,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执纪问责,推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镇办、村认真履行扶贫资金监管职责,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为全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成果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聚集精准,突出成效。贯彻落实“六个精准”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政治任务,对标精准要求,瞄准贫困村、贫困户, 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管,保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目标导向,用管并重。围绕脱贫攻坚目标标准, 针对“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按规定筹措、使用项目资金, 并注重使用效益和减贫效果监督管理。

(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完善。对标中省市反馈问题和县自查问题,深入查找扶贫资金易发多发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精准、发挥效益。

(四)坚持分工负责,权责统一。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明确资金管理使用责任。

(五)坚持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全面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三、扶贫资金监管范围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省、市、县各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

(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包括中、省、市、县各级纳入涉农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

(三)行业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就业、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四)金融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等;

(五)苏陕扶贫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六)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四、扶贫资金会计核算

(一)镇办:适用《政府会计制度》,同时,按照收到的扶贫及涉农整合资金,分项目和资金来源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专项备查账,便于接收各级各方面的检查、审计。

(二)行业部门:适用《政府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

(三)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适用佛坪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村级扶贫互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佛坪县村级扶贫互助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佛扶办发〔2018〕80 号)。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五)新型经营主体:适用佛坪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审计局《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佛财发〔2019〕84号)。

五、扶贫资金监管内容

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实行“县镇村联动,镇村为主;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 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 管为主,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的监管体系,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监管。

(一)预算投入监管。县级安排财政预算时,应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按规定足额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并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当年脱贫任务,区分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努力提高扶贫资金绩效。

(二)脱贫攻坚项目库监管。县级相关部门和镇办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 号)和《陕西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9〕41 号)要求,承担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并结合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源禀赋选择项目,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做好动态调整。县级行业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对项目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加强入库项目的要素审查、程序规范和实施管理,在安排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和彩票公益金时,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使用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定点扶贫资金、扶贫贷款及相关行业扶贫资金时,重点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三)《佛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监管。按照“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的要求,进行实质性整合,坚决杜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或以“因需而整”为借口,擅自决定不整合现象发生,《实施方案》一经备案,要及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所编制的项目和资金下达计划文件,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要按程序要求及时间节点进行报备后,纳入当年 8 月中期调整方案(原则上中期方案的调整幅度不超过当年总投入20)。

(四)行业扶贫资金监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分别对行业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项目验收和绩效负主责。

1.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重点监管产业发展资金、扶贫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发挥,产业扶持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长效机制的建立,产业扶贫资金资产的管理等。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资金、“雨露计划”培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由县扶贫办负责,中药材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由县中药办负责,旅游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由县文旅局负责,小种小养特色种养业项目、经营主体带贫项目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用于产业扶贫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重点围绕受益对象、项目成本控制、补助资金兑付、项目竣工决算等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3.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由县住建局负责;

4.教育扶贫项目资金,重点围绕贫困家庭九年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由县教体局负责;

5.就业扶贫项目资金,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绩效等由县人社局负责;

6.生态扶贫方面,重点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环节是否合规,资金发放对象是否精准等由县林业局负责;

7.健康扶贫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由县卫健局、医保局负责;

8.兜底扶贫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

9.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重点从资金分配、招投标环节、资金拨付、后期管护等方面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负责;

10.其他项目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监管。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区域〔2017〕1209 号),围绕苏陕扶贫项目的征集、审核、实施等环节和扶贫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由县发改局实施监管。

(六)金融扶贫监管。按照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陕西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及《工作指引》重点对小额信贷“户贷企用”、改变贷款用途等整改事项, 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措施落实等实施监管。

(七)社会扶贫资金监管。社会扶贫资金按照《关于规范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落实监管责任,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捐赠到县级相关部门的,由县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实行专账管理;捐赠到各镇办的,由镇办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账管理;捐赠到村集体的,由村上建立捐赠台账,实行清单管理。

(八)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下列内容实施监管:

1.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2.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3.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4.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产移交、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5.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九)资金拨付实效监管。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佛坪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资金拨付时限实施监管,并对已下达预算 15 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发出督办函予以督办;3 个月以上的,由县脱贫办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进行督办: 6 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一年以上的,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

(十)资金报账监管。按照扶贫资金流向,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负责监管,并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扶贫资金拨付、报账规定,分别落实部门或镇办报账制度,并确保报账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

(十一)扶贫资产监管。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省扶贫办等4 部门《扶贫资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后续管护办法》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将资产移交给镇村,镇办要建好扶贫资产台账,重点监管后续收益分配和管护机制建立等落实情况。

(十二)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监管。按照《佛坪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重点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十三)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监管。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的要求,按照《佛坪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等要求,重点对公告公示的范围、方式、时效、结果等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十四)问题整改监管。按照中省市县整改工作总体要求, 重点监管镇办及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各类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督查督导等反馈资金问题整改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建立问题清单,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强化整改落实,实行销号管理。

六、扶贫资金监管责任

(一)按资金性质监管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林业局、民政局共同监管。

2.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由财政局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监管。

3.行业扶贫金由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县财政局配合监管。

4.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由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办及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监管。

5.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由县级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配合监管。

6.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由县发改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共同监管。

7.社会扶贫资金由各镇办和县级相关部门设立台账监管, 项目实施单位和村委会具体负责监管。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有培训指导责任,接收单位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按级次监管

1.县级职责。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县政府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县级有关行业部门负责资全统筹安排、项目落地实施和各项监管责任落实等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三委”按各自职责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筹措、拨付,制定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资金支出进度 ,配合县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牵头督促资金问题整改。

县审计局负责对扶贫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发现和移送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县扶贫办牵头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把好项目库入库关,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 配合县财政局加强涉农整合项目日常监管,共同做好整合资金共管账户管理,督促行业部门,镇办按全口径资金监管要求报送季报表;牵头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配合。

县发改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文旅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制定完善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涉及脱贫攻坚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核,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支出审查,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配合县财政局、审计局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完善本部门脱贫攻坚扶贫项目、资金相关台账资料,准确反映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

2.镇办职责。镇办是相关扶贫资金的实施和监管主体,对自主实施的扶贫项目安全及成效负责。牵头负责村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初审,项目资金公告公示、项目方案审核、项目投标管理、合同(协议)签订、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报账、绩效目标、资产监管等工作;完善建立脱贫攻坚扶贫项目、资金台账资料,全面记录各级各类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验收、报账等程序。

3.村级组织职责。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按要求申报脱贫攻坚项目,公告公示到村相关项目资金: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项 目验收及资金报账等基础资料工作,自觉接受村监委会及村民监督。

七、责任追究

对违法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或未按要求落实扶贫资金监管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汉中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和行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

金的;

(二)因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扶贫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扶贫资金的;

(五)在扶贫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影响省市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未按要求程序论证、申报、审核扶贫项目,或因项目资金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项目无法实施、资金滞留超过规定时间的;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

(十四)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十五)其他违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各镇办、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 及时细化完善本级、本行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建立扶贫资金监管责任清单。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和中省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11 号)关于产业扶贫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扶贫开发工作“六个精准”要求,切实把产业扶贫作为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关键来抓,形成政府推动、集体发动、园区联动、龙头带动、多方互动产业发展新格局。

强化“五个重点”。坚持以稳定增加贫困户收入为目标,以产业带贫益贫实效为根本,以项目精准和资金精准为保障,以产业资金形成资产的规范管理为抓手,确保每个贫困村至少有一个特色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比例明显提高。

紧抓“一个关键”。以提高贫困村集体经济实力和“造血”功能为关键,努力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破解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难题,确保到 2020 年初步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力求“四个防止”。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防止增强“造血” 变简单“输血”;聚焦贫困户精准发力,防止“稳定收益”变“短期受益”;健全“三变”长效机制,防止“参与分红”变“坐享分红”;规避资金资产风险,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带贫益贫利益联结不紧密和产业扶贫投入与绩效严重不匹配等现象。

二、遵循的原则

(一)发挥主导作用。强化镇办对产业扶贫的引领引导, 紧紧围绕带贫益贫实效和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在扶贫脱贫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贫困村发展、贫困户增收。

(二)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立足当地资源、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经济规律,因人因户因地选准主导产业,科学客观分析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场发展空间,实现扶贫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选择扶贫产业项目,找准发展重点和突破口,实现长短结合、资源融合、区域联合,重点支持效益好、见效快、能带动贫困户致富的优势产业。

(四)确保精准有效。按照“产业项目跟着产业扶贫对象走、产业扶贫对象跟着带贫经营主体走、带贫经营主体跟着市场和责任走”的产业扶贫思路,努力提高产业扶贫综合绩效。

三、产业扶贫资金支持重点

(一)主要支持对象。产业扶贫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 支持具有生产开发条件、有劳动能力和有发展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支持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并直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以下简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

(二)资金来源。产业扶贫资金主要是指来源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中用于产业脱贫的资金。苏陕扶贫协作、行业扶贫、社会帮扶等用于产业扶贫的资金。用于产业扶贫的其他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支持方向。贫困户自主发展增收产业直补到户;资产收益扶贫;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控股合办和村集体参股;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带贫奖补、贴息;与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技术培训;“党支部+”、“村村联合”、“村企共建”等。

(四)资金补助方式。对贫困户(含已脱贫户)自主发展脱贫增收产业的,按补助限额标准,根据确定的增收产业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直补到户;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不足、无法转移就业的贫困户,可采取经营性托管、租赁式托管等方式,将土地等生产要素托管给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其产业收益按比例分成。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采取注资、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采取奖补、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与贫困户建立了长期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并直接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成效较好的,可给予其金融扶贫贷款贴息或在扶贫产业设施建设上适当扶持。奖补新型经营主体可按新型经营主体带贫的实际户数与统一设定各贫困户通过参与生产经营获得的直接收益情 况予以奖补,其奖补金额须控制在统一规定的各贫困户在新型经营主体中通过参与生产经营获得的最低收益额之和以内。新型经营主体应将奖补资金用于发展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上。由县级相关扶贫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县产业脱贫推进组统筹审核,提出奖补具体意见。

对资产收益扶贫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将奖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推广“保底收益+分红”等模式。

四、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一)产业扶贫项目管理。按照“项目跟着方案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和村申报、镇办审核、县审查的方式,做好项目规划和项目库建设。村级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受益村集体组织实施,跨村实施的项目由镇办组织实施,跨镇域实施的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实施。

(二)产业扶贫资金拨付。

1.用于对贫困家庭直接补助的资金由镇办通过“一卡通” 直接补助到户。使用直补资金折股量化的,股权直接量化给贫困户,股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和程序实施。

2.注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由镇办拨入该组织对公账户,接受镇办监管。

3.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带贫奖补资金由各镇办拨付到相应新型经营主体,镇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接受奖补的新型经营主体应当办理市场准入登记、开设对公账户、建立完整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扶贫产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各镇办,由镇办组织实施并加强资金管理。

4.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投入应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完整会计核算、有带贫意愿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村级核定的带贫情况,按有关审核程序经县级主管部门或镇办审查带贫绩效后拨付贴息资金。

(三)产业扶贫绩效评价。县级行业部门、各镇办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和《汉中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汉财办农〔2017〕123 号)要求,对产业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确保产业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全覆盖。对产业项目实施好、带贫绩效突出的实施主体进行奖补,对实施滞后、带贫绩效差的实施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产业扶贫资产管理

(一)明确资产所有权。本意见所指的产业扶贫资产,系前文所述资金来源投入所形成的可持续利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的经营性资产。县级主管部门、镇办、村(社区) 实施的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产业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1.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按照谁审批、谁验收、 谁主管的原则,县级产业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指导监督,及时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由县审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实施主体、承建单位、扶贫资产所有者等依据审计结果,由县级主管部门、镇办及时向村集体办理资产移交。

2.建立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根据产业扶贫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县级主管部门建立项目资产清单,将合格项目资产的验收报告等资料提供给镇办。镇办对已建成的产业扶贫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受益村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清单,及时向村级组织移交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移交资产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平台管理。

3.扶贫资产确权登记。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县级主管部门、镇办组织实施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能够分割确权的,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办登记管理(由县级部门实施的移交镇办),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4.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所有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都应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镇办和村应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扶贫产业资产管理制度。

(三)资产折股量化及收益分配。脱贫攻坚期内,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规定折股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将资产收益权量化到农户,除留足公积金、公益金外重点向贫困人口分配,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办审查备案。脱贫攻坚期结束后由全体村民共享。

(四)扶贫资产监管。各镇办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产业扶贫资产监管,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镇办要加大产业扶贫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好对奖补程序、奖补项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等信息的公告公示,做到阳光透明。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培训、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签订等的指导,推动产业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管理服务。产业脱贫推进组要健全完善扶贫产业项目管理、产业补助等制度办法,有针对性地提高产业扶贫项目的全过程服务水平。各镇办要成立产业扶贫资金监督工作组, 对产业扶贫资金的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主动公示公告,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要将产业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三)做好风险防控。农业、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产业扶贫项目全过程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各部门、镇办要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产业扶贫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产业扶贫项目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户的资产安全。

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享有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二章        登记、设立、变更与注销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以份额形式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经济合作社,名称统一为:佛坪县 XX 镇(街道办)XX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以股份形式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统一为:佛坪县 XX 镇(街道办)XX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银行账户等名称,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一致。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 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登记证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自发证之日起,10 年内有效。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后,原代持农村集体资产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集体企业、镇办等应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资产。

第十条 申请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办、村(社区)、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登记赋码,获得特别法人资格。

(一)完成改革。镇办、村(社区)由本层级党组织牵头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等改革工作。依据改革成果酝酿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经营运行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

(二)召开设立大会。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全体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决定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

(三)提出申请。以镇办、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党组织盖章)名义,或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委会经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同意,按政策要求准备资料,向县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

(四)初审批复。县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对申请单位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份量化、建章立制等关键环节改革政策、会议纪要、公开公示和群众意愿等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改革及登记赋码要求的予以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后再行申请。

(五)登记审查。经县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后,申请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要求。对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予以书面答复,并责成申请单位 1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资料。

(六)赋码颁证。符合登记赋码条件且资料信息核实无误的, 由申请单位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符合条件的,15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第十一条 设立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经县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组织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成员名册(纸质和电子版);

(五)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纸质和电子版);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所证明等材料;

(八)受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指派或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文书;

(九)登记赋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程序如下:

(一)做出决议。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变更决议;

(二)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三)变更审核。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对变更事项、变更资料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书面答复不予受理。

(四)换发证书。变更审核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原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核发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上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五)其他关联手续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换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和银行账户变更等手续。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变更决议;

(三)修改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理变更登记业务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文书;

(五)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体经济组织已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 旧村改造全面完成;

(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

(三)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

(四)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出注销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注销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程序如下:

(一)清产核资。拟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二)做出决议。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决定注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审核批准。拟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注销登记申请后,逐级请示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审核批准。

(四)注销组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等, 办理银行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报告;

(二)集体土地全部完成征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县级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关于社会保障与社 会事务城市接轨的证明文件;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注销登记的文件;

(六)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建立保管、申领、使用制度,设立专门申领证书和废弃证书台账, 对报废的证书要加盖“作废”章,及时予以销毁。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登记证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登记证。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于每年 12月 31 日前应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 总结、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组织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股东)大会、成员

(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或重大经 营事项;

(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大额举债;

(五)出借集体资金;

(六)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七)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 3-7人的理事会和 3-5 人的监事会,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和监事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备案。理事会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由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职责范围、组织的资产、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佛坪县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 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 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四章        集体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债权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等方式经营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入股股权(资产)份额、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以资产评估、抵押为条件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因地制宜选择发展项目。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摸底调研、评估论证,项目实施前必须严格按照民主议事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通过集体讨论、民主表决,选择最优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壮大集体经济,应按照“保值增值、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原则,重点在本地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藏、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及经营门店等固定资产投资经营。入股龙头企业或合作项目时,应尽量将补助资金转化为土地、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实施参股,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对于异地入股或投资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发展项目,要报镇办和县级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大户”套取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财政资金项目,按项目管理要求执行,并实行审查备案制度。项目方案须报镇办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该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并报镇办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政资金项目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资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 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收益对象、 管理主体及负责人等在村内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集体收益的分配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成员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理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底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报镇办政府备案。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部分按股份或份额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发展集体项目所产生的净 收益,按照在脱贫攻坚期内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日常指导和监督,并对财政扶持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接受镇办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接受监事会日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合法财产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或者纪委监委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 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佛坪县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问题整改要求, 进一步加强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确保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规范、使用精准、发挥效益,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8〕20 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社会扶贫资金(物资) 管理的指导意见》(汉政办发〔2019〕1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社会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是指社会各界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投入的资金和物资,包括中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驻村联户扶贫工作捐助资金和物资, 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等(统称为出资方)。

第三条 本办法不包括苏陕扶贫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苏陕扶贫协作资金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苏陕扶贫 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区域〔2017〕1209 号)精神执行。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社会扶贫资金(物资)要对标精准要求,瞄准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优先支持特殊困难群体。

(二)专款专用原则。社会扶贫资金(物资)应尊重出资方意见,按照出资方指定的用途要求,精准规范使用。如出资方未指定用途,应由接收单位确定用途,并将资金(物资)使用用途告知出资方。

(三)谁用谁管原则。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精准使用资金(物资)。

(四)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第五条         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使用范围要按照中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贫困村、贫困户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精准使用社会扶贫资金(物资)。重点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实用技术或就业技能培训、光伏扶贫、扶志扶智等方面,支持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及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生产生活遇到突发情况的帮扶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开展帮扶,缩小与贫困村差距。不提倡慰问式扶贫或简单的发钱发物。

第三章        资金(物资)管理

第六条         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按照来源分类规范使用,实行专账管理:

(一)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捐赠到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实行专账管理;捐赠到各镇办的,由镇办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账管理;捐赠到村集体的,由村委会建立捐赠台账,实行清单管理。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不得用于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中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驻村联户扶贫工作从单位工作经费中直接投入捐助的资金或物资、以及协调捐助的项目资金等,可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

(三)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帮扶工作捐赠的资金或物资,由接受单位开具正式票据,纳入接收单位财务管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

(四)捐赠给贫困户个人的救助资金,不统一管理,应纳入统计范围,登记造册。

(五)社会各界捐赠物资鼓励投向村级爱心超市,按《关于 规范全市农村爱心超市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统一登记造册,统 一管理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评价

第七条 明确责任主体。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有指导、监管责任,各镇办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接收单位、使用单位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全面实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公告公示制度,提高社会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接收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将社 会扶贫资金(物资)出资方、使用用途、实施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各镇办要按照《汉中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汉市脱贫办发〔2018〕36 号)规定,加强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投入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扶贫、财政、审计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将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使用情况作为监督重点, 开展经常性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及时反馈信息,建立社会扶贫资金(物资)动态监测机制。各镇办负责建立本辖区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投入使用台账、数据汇总、资料整理档案完善、公告公示等工作,每季度将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使用情况上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负责汇总统计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统计投入及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扶贫(物资)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在全县推行社会扶贫(物资)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建立接收单位、使用单位自评、出资方和监管单位专项评价、部门与镇办 整体评价工作机制,确保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不延压、不滞留、不转移用途,最大限度提升社会扶贫资金(物资)使用绩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社会资金(物资)行为。对违规违纪使用社会扶贫资金(物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监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并追回违法违规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 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