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金融机构:
《佛坪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佛坪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省脱贫办《关于巩固提升脱贫成果防止返贫的通知》(陕脱贫办发〔2017〕11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17号)、市政府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42号)和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的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县小额信贷管理机制,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结合相关信贷制度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是通过设立的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并由政府进行贴息的一款扶贫信贷产品,主要解决贫困户发展产业资金难问题,实现增产创收、脱贫致富。
第二章 贷款政策要点、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立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对象: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贷款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再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和效益;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用途: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户贷企用等。
第三章 贷款申请程序及流程
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申请程序及流程:
(一)村、镇办审核。借款人在金融机构领取和填写《佛坪县扶贫小额信贷申请表》,并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发展产业及产业规模是否属实。
(二)县扶贫办审批。借款贫困户携带经村、镇办审核后的审批表到县扶贫办审批登记。县扶贫办审核贷款对象,导入国扶办系统。
(三)经办银行放款。各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对象提供的贷款申请再审查其还款能力、信誉度等,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操作流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八条 金融机构申报贷款信息。扶贫小额信贷资料的采集、管理按照贷款相关要求进行,建立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台账,每月向县扶贫办上报扶贫小额信贷报表,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九条 贷款额度。扶贫小额信贷户贷款额度每户每年最高为5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期限最长3年,到期后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贴息方式。本贷款按首次贷款一次审批、季度贴息。金融机构每季度末30号前以正式文件向县扶贫办提交该季度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兑付明细表;各镇办每季度次月15号前对辖区内扶贫小额贴息对象、贷款金额、贴息利率、贴息金额、贷款用途等审定、公示后以正式文件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每季度次月15号前在政府网站公示公告季度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名单;县财政局每季度次月月底前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直接兑付到户。
第五章 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由县扶贫办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农业银行和县邮储银行设立精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对象调整风险补偿金的放大倍数,即对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按照风险补偿金和贷款发放余额1:10进行放大。
第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风险补偿金不足时,由县财政局及时补齐。金融部门没有发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作用的,县扶贫办有权收回或调整风险补偿金。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进行跟踪管理,贷款必须用于确定的贷款项目,不准转移用途,不准背皮贷款,不准垒大户,否则,经办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不良贷款应控制在3%以内,超过该控制比例时,金融机构应停止此项业务。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借款人死亡造成无法偿还的,由借款人本人或家属向县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金融机构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向县扶贫办报送审查结果,县扶贫办经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代偿贷款本息的70%给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其余30%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负担。
第七章 职责及管理
第十八条 县扶贫办工作职责。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和贷款贴息额度进行审定;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日常管理,做好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运行进行监督;负责落实贴息资金;协调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风险补偿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负责兑付贴息资金;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措和安排;负责贷款呆坏账核销,审核呆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第二十条 县金融办工作职责。负责统筹抓好全县金融扶贫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按政策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负责做好金融扶贫联席会议的召开,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贷款工作;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调查、发放工作,提供贷款政策及业务咨询、宣传;负责贷款的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工作;负责贷款业务统计报表;负责对逾期贷款的清收。
第二十二条 各村、各镇办负责对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后资金流向进行审核监管,杜绝贷款对象不准、用途不准的现象发生;负责做好到期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金融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业务,严格按照村、镇、县三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程序,每月据实向县扶贫办报送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量,不得漏报、多报。如因金融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的贷款贫困户贷款贴息损失,由金融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金融办、县扶贫办、财政局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相关工作的沟通协商,及时优化贷款贴息方案,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五条 县金融办、县扶贫办、财政局和金融机构应按照职责对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审批发放各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如有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若因工作不力,造成违规贴息现象发生,从源头追查,并对违规发放的贴息资金无条件予以回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县扶贫办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佛坪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佛政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