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7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佛坪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7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 案件名称 时间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文书号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执行情况
1 李某 李某在禁捕期禁捕区多杆垂钓案 2023年4月11日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佛农(渔政)简罚〔2023〕1号 责令改正违规垂钓行为,罚款人民币100元。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2 罗某某 罗某某在禁捕期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4/262023/5/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佛农(渔政)
罚〔2023〕1 号

责令改正违法捕捞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3 杨某 杨某在禁捕期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禁捕期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5/10 2023/5/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佛农(渔政)
罚〔2023〕2 号
责令改正违法捕捞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50元。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4 曾某某 曾某某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捕鱼案 2023/6/212023/7/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佛农(渔政)
罚〔2023〕3 号
责令改正违法捕捞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