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3〕1号
汉中众合车道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7HAPQ700
地址: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塘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虎军
我局执法人员全昆(执法证号:27081115001)、岳佳(执法证号:27081115005)、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2)2023年4月5日12:50-13:50对汉中众合车道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未落实雨污分流,厂区废水及厨房废水通过管道外排,存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4月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于4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字〔2023〕1号)。由于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积极筹措资金,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报送了《整改情况报告》进行了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会议研究,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处罚意见,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
限于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佛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