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字〔2023〕06号
佛坪县盛泰金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7J4LDJ4P
地址:佛坪县岳坝镇栗子坝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郑大利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曹国华、任江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2、27081115004),于2023年7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2023年8月1日15时至16时40分对佛坪县盛泰金砂商贸有限公司(原佛坪县移民搬迁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八亩田砂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沿金水河一侧未设置硬质围挡,厂区内堆存的原材料及成品砂等物料覆盖不完全,部分物料露天堆存。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0日、2023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2023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日现场照片等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企业立即:
沿金水河一侧设置硬质围挡,对厂区内堆存的原材料及成品砂等物料进行完全覆盖。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