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8-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 |||||||
序号 |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 | 案件名称 | 时间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文书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执行情况 |
1 | ××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立案日期 2024.7.31 结案日期 2024.9.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 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 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 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 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 动。”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 “五、兽药;序号2,违法行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 兽药)货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佛农(兽药)罚〔2024〕1号 | 1.没收当事人无证经营的兽药产品共计254袋(盒);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元; 3.处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 药)货值金额罚款二倍的罚款,即:1283.2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293.2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
2 | 汉中××公司佛坪××分公司 | ××公司涉嫌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立案日期 2024.7.1 结案日期 2024.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 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 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检疫,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佛农(动检)罚〔2024〕1号 | 罚款人民币11124元。 | 当事人申请缓期缴纳罚款,正在执行中。 |
3 | 佛坪县××公司 | 佛坪县××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立案日期 2024.7.16 结案日期 2024.8.2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 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 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 体、肉、内脏、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 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七、动物 卫生监督;序号15,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 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 检疫证明的;违法程度: ‘较轻’,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 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 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佛农(动检)罚〔2024〕2号 | 1.没收屠宰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胴体、内脏等物品,并予以销毁; 2.罚款人民币252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
4 | 佛坪县××家庭农场 | 佛坪县××家庭农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生(猪)案 | 立案日期 2024.8.1 结案日期 2024.9.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七、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5,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佛农(动检)罚〔2024〕3号 | 罚款人民币1313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
5 | ×× | ××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立案日期 2024.10.6 结案日期 2024.1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佛农(动检)简罚〔2024〕1号 | 罚款人民币200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
6 | ×× | ××使用电鱼工具违法捕捞水产品案 | 立案日期 2024.5.7 结案日期 2024.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 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 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 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中“十、渔业”部 分序号1,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 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程度:“ 一般”,违法情节:“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 5000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 佛农(渔政)罚〔2024〕1号 | 1.没收当事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尾(依法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
7 | ×× | ××在禁渔期携带并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钓鱼案 | 立案日期 2024.11.6 结案日期 2024.1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 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 佛农(渔政)罚〔2024〕2号 | 罚款人民币200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
8 | ×× | ××在禁渔期携带并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钓鱼案 | 立案日期 2024.11.6 结案日期 2024.1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 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 佛农(渔政)罚〔2024〕3号 | 罚款人民币100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
9 | ×× | ××在禁钓区违规垂钓案 | 立案日期 2024.9.5 结案日期 2024.9.5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 年第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 佛农(渔政)简罚〔2024〕1号 | 罚款人民币200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处罚决定,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