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2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佛坪县农业农村局。为了便于更好的沟通和完善细则,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佛坪县南环路2号
邮政编码:723400
电子邮箱:157667310@qq.com 传真:0916-8912278
联系电话:0916-8912278
佛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日
《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除外。
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社区)、组或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执行管理职责。代行处置不得改变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属关系,不得损害被代行处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处置方案,并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七条签订承包合同,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第八条签订书面合同。镇(街道)应当运用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镇(街道)应当指导处置方将已订立经济合同的所有项目及期限、指标等造册登记,并将收取的合同款(物)及时报镇(街道)登记入账。
第十条 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定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 合同审查与鉴证
第十二条建立合同分级审查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按照程序进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由镇(街道)鉴证;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鉴证。
第十三条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一式四份;
(二)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二)处置方是否具有处置资格,承受方是否具有承受资格;
(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
(五)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七)鉴证机构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镇(街道)、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经审查认为符合鉴证条件的经济合同,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制作鉴证书。鉴证书应包括鉴证意见、鉴证人员署名、鉴证编号、鉴证日期,加盖镇(街道)、县农业农村部门印章。经鉴证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鉴证机构保留一份。
第十六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对经审查认为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鉴证条件的合同,应不予鉴证。不予鉴证的,由鉴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十七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经审查认为不完善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予以修改,经修改后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当事人不予修改或虽经修改仍不符合鉴证条件的,不予鉴证。
第四章 合同登记
第十八条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转包合同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承包合同文本(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
(二)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
(三)受包方或受让方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四)发包方书面同意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理转包和转让合同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原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受包方或受让方是否具有承包能力;
(三)发包方是否书面同意;
(四)是否改变原承包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五)是否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期限;
(六)转包或转让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可行,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应予登记。登记人员应将发包方、承包方或受让方、转包或转让项目名称、转包或转让的期限、登记编号、登记人员姓名、登记日期填入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登记簿,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写明登记人员姓名、登记编号、登记日期,加盖镇(街道)印章。
第二十二条镇(街道)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不予登记。登记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在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第二十四条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合同年度分类统计册(簿)、鉴证合同登记簿、鉴证合同档案袋、转包、转让合同登记簿、合同管理收费登记簿、年度收支决算及与合同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镇(街道)对农村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笔录及调解书、裁决书等档案材料,应当在案件处理终结后,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保存的合同档案,一般应当在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经诉讼或仲裁终结后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至2025年4月1日废止。
佛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制定《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多年来,各级政府在贯彻中省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发展农村经济若干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了规范和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过对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调查中,也发现了不少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合同文本不规范;2.合同履行不到位;3.合同签订程序不民主;4.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5.合同的监管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发生与存在,不仅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集体经济损失,因此,亟需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合同管理,严格把握工作的重点环节,积极推进村集体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化解或根除因此产生的各类矛盾的问题。
二、内容构成
《办法》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的主体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说明:第一章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一章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第二章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三条。
依据说明:第一章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三章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三章第四章重点细化了合同审查与鉴证及合同登记。建立合同分级审查制度,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应提供材料,镇(办)、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查。转包(转让)合同登记的程序及内容。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对经济合同档案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
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起草了《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佛坪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布了意见建议收集途径,截至2023年2月17日,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