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了《佛坪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3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佛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了便于更好的沟通和完善细则,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佛坪县熊猫大道33号
邮政编码:723400
电子邮箱:517627654@qq.com 传真:0916-8912025
联系电话:0916-8912025 联系人:宋翔涛
佛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佛坪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汉规〔2022〕010-市政办006,汉政办发〔2022〕45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责任主体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及县政府相关部门。
接收单位是指由接收责任主体指定的具体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运营单位。
第五条 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第六条 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发改局(经贸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
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定,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配置要求和标准,并将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等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参与竞标者应自行考虑须无偿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要求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图纸中注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指标。
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接收责任主体负责明确接收单位及移交细则,接收单位制定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委托建设移交协议,协议应明确须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期限、移交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县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一)中小学、幼儿园;
(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年养护院;
(三)农超市场;
(四)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
(五)公厕;
(六)垃圾中转站;
(七)公共停车场;
(八)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
(九)托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
(十)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
(十一)其他规划条件明确须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下列设施应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建成移交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区公共道路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区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根据规划配建的,仅供居住小区内业主使用的户外健身运动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第十四条 便利店等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产权归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确保功能不变。
第十五条 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接收单位:
(1)中小学、幼儿园由县教体局接收;
(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由所在镇的民政或袁家庄居委会接收;
(3)农超市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接收;
(4)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由所在镇的民政或袁家庄居委会接收;
(5)公厕、垃圾中转站和公共停车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住建局接收;
(6)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文旅局接收;
(7)托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由所在卫生院或县卫健局接收;
(8)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教体局接收;
(9)本办法实施前没有约定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规划条件规定的使用用途管理、使用、未经县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成后应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应作为联合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联合验收要求及上述移交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后,向县住建局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县住建局通过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接收单位按照委托建设移交协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县住建局应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接收单位应及时接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在接管后对相关设施设备实施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不动产产权登记程序,由建设单位配合接收单位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交付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产权移交后,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发改局(经贸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应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委托建设移交协议对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但要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挪作他用,并限期投运,相关责任部门做好验收及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佛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佛坪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为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我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到位,合理合法在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2.可行性:一是法律法规依据性强,如:《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的,并汉中市人民政府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审定印发,县级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二是我局起草的本《办法》条款清楚,涉及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范围、标准均按照汉中市中心城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执行,如:第二条至第五条、第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二)依据的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上位规范性文件:《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汉规〔2022〕010-市政办006,汉政办发〔2022〕45号)。
发文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标题: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标题为二号、正文为三号,发文时间:2022年8月31日。
(三)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批示。
县长王晴、常务副县长候全军和政府办主任李志钧等领导同志在《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批办单》中作出指示批示:由县住建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严格遵守市上办法要求,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我县管理办法,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加强调研与分析,及时起草佛坪县管理办法。
按照《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批办单》要求,住建局通过认真学习《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后,对全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使今后5年的规划建设责任明确、管理高效,为制定好《佛坪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2022年12月11日前,《佛坪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完成并以住建局正式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2月1日,县住建局向6镇、街道和10部门送达了《关于征求<佛坪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函》,发出征求意见表17份,收回征求意见表15份(县公安局和长角坝镇未反馈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的占3份。县教体局和县文旅局的修改意见:对第十五条第(6)项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教体局接收;将“县教体局”修改为“县文旅局”,其修改意见正确,已采纳;县自然资源局的修改意见:我县《办法》使用范围为“城镇规划区”,相较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扩大,建议全文将“城镇”更改为“中心城区”,其建议不妥,未采纳,由于本《办法(送审稿)》涉及各镇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责任单位,因此,未修改。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1.明确规划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2.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3.确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指定具体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运营单位);4.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期限(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5.落实部门责任,并做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6.其他内容见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二)权利义务:本《办法》仅涉及项目法人和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如: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十九条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不动产产权登记程序,由建设单位配合接收单位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其设定依据为《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汉规〔2022〕010-市政办006,汉政办发〔2022〕45号)。
(三)创造性设定:本《办法》无创造性设定内容,与上位规范性文件内容一致。
(四)事项规定:本《办法》所列事项无原文件的规定。
四、说明事项
在起草本《办法》时,我们严格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汉规〔2022〕010-市政办006,汉政办发〔2022〕45号)第二十四条(各县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要求执行,除责任单位名称外其他内容一致,其他所有条款均符合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承办部门(县住建局)联系人:宋翔涛(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3892685366。
为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我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到位,合理合法在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在佛坪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佛坪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布了意见建议收集途径,截至2023年3月15日,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县教体局和县文旅局的修改意见:对第十五条第(6)项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教体局接收;将“县教体局”修改为“县文旅局”,其修改意见正确,已采纳;县自然资源局的修改意见:我县《办法》使用范围为“城镇规划区”,相较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扩大,建议全文将“城镇”更改为“中心城区”,其建议不妥,未采纳,由于本《办法(送审稿)》涉及各镇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责任单位,因此,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