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政发〔201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佛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探索建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统一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之日起,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经办机构将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建立终身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十八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按月持证领取养老金并年检(领取资格认证)。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同一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六章 业务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建立和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统一软件和工作流程,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到参保档案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和各种工本费由县财政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不得向参保人收取。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民政、计生、国土、公安、农业、扶贫、残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社会事业服务所具体承办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
第三十四条 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主题词:城乡居民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法、检院。
驻佛及双管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