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通知

佛坪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调整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通知

佛应急字〔2024〕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的通知》《佛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佛坪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对原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防止污染、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地域面积、市场需求、便民利民、安全管理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实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夯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基础工作,构建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布点范围及数量

按照《佛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管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加强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审批,限定可以安全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对非法销售和违规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规定,以及《佛坪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严管烟花爆竹销售源头,建立减量销售机制,6月底前,依法全面取缔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放区外零售户削减30%以上,原则上除袁家庄街道办、长角坝镇外每个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超过2家。”要求,全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予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限放区域内5个镇(西岔河镇、大河坝镇、石墩河镇、陈家坝镇、岳坝镇)共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9家,其中:西岔河镇2家、大河坝镇2家、石墩河镇1家、陈家坝镇2家、岳坝镇2家。

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禁止经营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烟花爆竹产品;可以零售经营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烟花爆竹产品。

三、布点条件

(一)选址布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核查安全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严禁有明火,不得采用产生明火或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室内电气线路不得有明接头,线路接头处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室内电气线路必须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或带有阻燃护套电缆、阻燃型绝缘导线;室内不得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使用普通电气设备应保持与烟花爆竹不少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和插座需使用防爆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必须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连锁经营协议或合同,服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管理。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入口及室内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识,周边应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警示标识。

4.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联系电话。

7.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到企业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产品。

佛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抄送:县大气专项办,县公安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

佛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