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市监发〔2025〕8号
佛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品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佛坪山茱萸》(DBS61/0025—2023)及《地理标志产品佛坪山茱萸》(DB61/T1413—2021),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管理,提升品牌价值,推动山茱萸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印发《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品牌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效助推全县地理标志产品运用,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地理标志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四条凡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监督及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初审和现场审查;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四)依法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
(五)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中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山茱萸产业协会应积极参与规范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使用
第八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受理和批准的原则。
第九条在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未经核准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申请人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
(一)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途径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
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盖公章);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必须是符合CMA、CNAS及以上资质,检验报告复印件盖检测机构章);
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文本;
5.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盖公章);
6.企业简介及生产经营状况和拟使用产品情况简介(盖公章)。
(二)申请人为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文本;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第十一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并发布公告后,申请人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在初审、复审等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资料,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
予审查通过。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十三条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佛坪山茱萸》生产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专用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
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
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五条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六条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表面;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十七条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按照核准的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九条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当年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用标志的;
(二)伪造、冒用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佛坪山茱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产品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限期整改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向市、省市场监管部门报请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泄露
技术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