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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2〕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标准:
(一)县城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征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计征。
(二)县城规划区及组团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标准的50%计征。
(三)试点建制镇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和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按每平方米十元计征(已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组团的除外)。
(四)商品房开发不分建筑物性质,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足额征收。
(五)工业用地生产性建筑及仓储建筑,以工程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80%计征。
(六)不宜按建设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工程,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5%计征。
(七)在征收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按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计征城市配套费。
三、征收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
四、免征或减征城市配套费情形:
(一)各种军事设施工程免征城市配套费(办公楼、住宅楼除外);
(二)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非经营性用房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建设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
(三)经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征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城市配套费,小区配套商业项目足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应予免征的城市配套费。
五、征收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安排使用。
六、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