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除外。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办法。
三、合同的订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处置方案,并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四、无效合同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五、合同审查与鉴证:
建立合同分级审查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按照程序进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由镇(街道)鉴证;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鉴证。
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一式四份;
(二)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镇(街道)、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二)处置方是否具有处置资格,承受方是否具有承受资格;
(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
(五)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七)鉴证机构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合同登记
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转包合同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承包合同文本(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
(二)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
(三)受包方或受让方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四)发包方书面同意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镇(街道)办理转包和转让合同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原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受包方或受让方是否具有承包能力;
(三)发包方是否书面同意;
(四)是否改变原承包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五)是否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期限;
(六)转包或转让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可行,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七、合同档案管理:
镇(街道)对农村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笔录及调解书、裁决书等档案材料,应当在案件处理终结后,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镇(街道)保存的合同档案,一般应当在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经诉讼或仲裁终结后保存十年。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至2025年4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