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汉规〔2022〕010-市政办006,汉政办发〔2022〕45号)精神,为规范我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我县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到位,合理合法在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佛坪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佛规〔2023〕003-县政办004,佛政办发〔2023〕21号),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为今后佛坪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和部门责任得到充分落实,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印发本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坚持政策方向,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汉规〔2022〕010-市政办006,汉政办发〔2022〕45号)制定本办法,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又有利于佛坪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我县今后5年内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事业得到发展。
(二)强化规划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是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重点,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是支持的范围。
(三)明确责任主体,发挥部门职能职责作用。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责任主体,为落实接收单位和规划建设、交付使用、运营管理奠定基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发改局(经贸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是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主力军,各自责任重大,按照政策规定履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其成效更佳。
三、制定的重点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办法的目、建设性质和支持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责任主体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到位。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做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县自然资源局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定,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配置要求和标准,并将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等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参与竞标者应自行考虑须无偿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要求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图纸中注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指标。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强化管理,明确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期限、移交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加大查处力度,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县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无偿移交项目、建设成本及产权。体现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均为规定性内容,应遵照执行。
(四)无偿移交项目与接收单位。体现在第十五条,“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涉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本办法实施前没有约定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规划条件规定的使用用途管理、使用、未经县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五)其他规定。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成后应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使用;第十七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应作为联合验收内容。县住建局应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接收单位应及时接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在接管后对相关设施设备实施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不动产产权登记程序,由建设单位配合接收单位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交付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第二十条产权移交后,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应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委托建设移交协议对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但要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挪作他用,并限期投运,相关责任部门做好验收及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